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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改進服務作風,促進政務公開工作健康開展,保障服務對象投訴、舉報權利,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務公開投訴處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嚴格管理,違紀必究;
(三)誰主管,誰負責。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企事業單位履行公開義務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投訴:
(一)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不編制、不提供、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目錄的;
(三)公開的政務信息不真實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五)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行為,應當糾正而不糾正,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開信息時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
(七)違反政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投訴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政風行風信箱”、*市監察局網站“在線舉報”、*人民廣播電臺“行風熱線”、各部門監督投訴電話、投訴信箱以及郵寄信件等渠道,向被投訴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市監察局進行投訴。收到投訴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五條對政務公開群眾投訴處理實行主管單位責任制和單位“一把手”負責制。各單位政務公開專門機構負責政務公開群眾投訴的登記、轉辦、反饋及匯總;各有關單位負責政務公開群眾投訴、咨詢的辦理和回復(匿名除外);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群眾投訴處理的協調和督辦。
第六條對政務公開群眾投訴與咨詢實行限時辦結制,對不能即時答復辦理的,有關單位應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對一般性投訴,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二)對比較復雜疑難投訴,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三)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辦理結果答復投訴人的,應當經本單位政務公開專門機構負責人同意,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人,并承諾辦理時限;
第七條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政務公開群眾投訴時涉及其他單位的,應協商解決。協商后仍有困難的,可以提請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
第八條有關單位受理政務公開群眾投訴后,轉本單位下屬單位辦理的,該單位對其投訴處理結果負責。
第九條對不按規定時限處理政務公開群眾投訴的單位,由受理的上級主管單位、市監察局督促該單位及時辦結。
第十條對不按規定辦理舉報、投訴或打擊報復投訴人的,按《*市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開發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政務公開投訴處理制度。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