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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新型農機裝備制造產業發展,根據《省加快發展新型農機裝備制造產業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將新型農機裝備制造產業基地建設用地納入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在制定年度用地指標計劃時對產業基地內項目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條市財政設立市級新型農機裝備制造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市財政每年投入5000萬元,共計1億元,用于對重大農機裝備項目貸款貼息、固定資產投資獎勵以及其他支持農機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條對市轄區內農民、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購買由新型農機裝備制造產業基地內企業生產且列入《省地方農機補貼產品目錄》的農機產品,在國家購機補貼基礎上,市財政再給予10%補貼。
第四條對從省外、國外引進并建成投產的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農機裝備制造項目,在省給予5‰獎勵的基礎上,市再按引進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給予引進項目所在區、縣(市)政府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對新型農機裝備制造產業基地繳入市級的共享稅收全部返還松北區;2013年至2014年,對新型農機裝備制造產業基地繳入市級的共享稅收,按照50%的比例返還松北區,專項用于支持農機產業發展。
第六條市政府已經設立的新型工業化專項資金、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招商引資專項資金、財源建設資金等專項資金在使用方面要向新型農機裝備制造產業基地內項目傾斜,對符合條件的農機裝備項目要優先安排扶持資金。
第七條其他區、縣(市)招商引資的農機項目在新型農機裝備制造產業基地內注冊登記并建設的,其實現的地方享有部分稅收可由原引進項目的地方政府與松北區政府進行分成,分成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建立政銀企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定期召開銀企對接會等形式,幫助農機生產企業與在金融機構進行有效對接,協調銀行、金融機構通過銀團貸款、聯合貸款、項目前期貸款、搭橋貸款、買方賣方信貸等多種形式簽訂授信協議,滿足融資需求。
第九條對符合風險補償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市政府以上年度擔保機構對農機企業貸款擔保余額為基數,按照擔保余額增長額的2‰給予擔保機構風險補償。
第十條市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民營企業擔保中心對有產品、有市場、有信用的農機生產企業實行優惠擔保費率,在目前費率基礎上再降低10%至20%。
第十一條在技師學院、勞動技師學院設立培訓專業,培訓各類緊缺技術人才,滿足農機裝備制造企業對人力資源的需求。
第十二條對重點農機裝備制造企業從市外引進的高管、科研、技術人才,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規定,享受我市引進人才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對聘請國外專家來解決農機裝備企業技術管理問題的,可由企業提出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并報國家外專局批準后,按照國務院《頒發〈國務院關于引進國外人才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及《國家外專局關于印發〈引進人才專家經費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有關規定,給予專項經費資助。
第十四條對提高農機裝備重點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產學研合作項目和能夠推動產業發展的重大關鍵共性技術,可優先通過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五條對農機裝備企業自主確立的研究開發項目及企業承擔的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在研發過程中所發生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依據《市企業自主確立的研究開發項目認定管理辦法》認定后,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50%的比例稅前加計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六條對申請專利的農機裝備企業,依據《市專利申請資助辦法》,給予專利申請費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補貼。對在核心技術領域取得發明專利、并在運用過程中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農機裝備企業,依據《市對運用發明專利給予資助的實施細則(試行)》給予資金補助。
第十七條對新建農機裝備項目在立項審批、規劃調整、土地調劑使用、環評等方面開辟綠色通道,提供快捷服務,簡化辦事手續,實行限時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