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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政府性資金向金融機構進行存款分配的透明、公正、公開,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根據《市市本級政府性資金存放金融機構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標權重的設計和說明
根據指標的相對重要程度,對各指標各賦予一定的權重,指標體系的設計力求簡便易懂,具有科學性和可比性。
(一)貸款規模指標權重為0.85。該指標下設三項分指標:包括存貸比、貸款余額、當年新增貸款。以上分指標在貸款規模指標中權重分別為:0.40、0.30、0.30。
(二)爭先進位指標權重為0.15。該項指標下設兩項分指標:包括貸款增速指標和貸款增量指標。以上分指標在爭先進位指標中權重分別為:0.50、0.50。
二、考核評價方法
(一)考核評價采用比重法和功效系數法計算,根據評價指標數據計算出各金融機構的得分。
某金融機構總評分=貸款規模指標評分×85%+爭先進位指標評分×15%。
(二)根據各金融機構的得分占全部金融機構總評分的比例,作為政府性資金調整的依據。
(三)具體指標權重設置、類別分值設置、計算方法見《市市本級政府性資金存放金融機構考核評價指標表》。
三、實施步驟
(一)收集數據。人行市中心支行負責提供各金融機構列入考核指標相關數據;市財政局負責統計政府性資金存款數據。
(二)考核評價。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每半年相關考核指標數據進行計算,提出考核評價意見,報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三)對納入評價范圍的政府性資金進行存放調整。
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考核評價結果報考核領導小組審定,確定政府性資金存款在各金融機構的存放比例,對在各金融機構的實有資金存款進行動態調整;優先調整財政性資金,如不足調整時,將對其他政府性資金存款進行調整,賬戶歸口管理單位根據《政府性資金存款調度通知單》在兩日內調度資金到位,不得延遲或擅自調整資金額;各金融機構對政府性資金調整延遲不辦,按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處理。
四、政策調整機制
對指標構成、權重、評價方法和程序等,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