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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確把握規范性文件的內涵特征
規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政主體,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除行政法規、規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規范性文件一般以條文形式表述,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決定”、“細則”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性,對管理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反復適用性,對違反規范的行為具有強制力;規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其內容是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的管理規范,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工具;規范性文件具有執行性,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依據之一,對行政管理事務具有確定力。因為規范性文件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其制定和修改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合法性、適當性、有效性。
二、嚴格落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是專指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文件公布和印發的,或者雖以市政府有關部門文件上報但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文件批轉印發的,在全市范圍內實施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1、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起草送審稿。起草部門要組織專門小組負責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同時,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對合理的意見、建議要予以采納吸收;未采納的,要向建議人做出書面說明,并將相應情況報制定機關。
2、完善事前審核制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經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初審,并經起草部門有關會議集體審議后,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核: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權限;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措施相抵觸;具體內容是否適當;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及處理情況等。起草部門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審稿時,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審核報告、送審稿文本、法律法規依據、起草說明和征求意見情況等相關材料。
3、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提交審議。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審核完畢后,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提請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議題進行審議。審議時,市政府法制機構作審查報告,起草部門作起草報告。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市政府辦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門,不予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議題。
4、堅持集體決定和公開。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集體審議通過后,按照公文審簽程序,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會稿,并報送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審簽。非經市政府法制機構會審和市政府辦公室審簽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不得直接呈送市政府有關領導簽批,否則,市政府辦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門按正常程序運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文本除按一般公文程序向下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印發外,還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等公開途徑向社會公布。未向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5、積極報送備案。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印制時,要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備案所需的正式文本25份及相關材料,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備案,接受備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