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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級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國務院決定于2013年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按照《市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府發〔2013〕14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我區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認識普查的意義
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工作。認真搞好經濟普查,對于我區加快發展、科學發展,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鄉鎮、區級各相關部門、各街道要精心組織、依法普查,全面、準確地掌握基本情況,為科學決策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對象、范圍、內容及進度安排
(一)普查對象
我區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生產經營戶。
(二)普查范圍
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內容
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資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四)普查時間及進度
1.普查標準時間: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年度資料。
2.我區工作進度安排:
(1)建立機構:2013年6月底前,建立區級經濟普查領導小組;2013年7月20日前,各鄉鎮、區級各部門、各街道建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
(2)落實人員: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各級普查人員到位。
(3)落實經費:2013年7月底前落實各級普查經費。
(4)明確職能職責:2013年8月前明確普查工作措施和責任。
(5)名錄庫清查:2013年8月—10月。
(6)普查區劃分和繪圖:2013年9月—11月。
(7)普查人員選聘及培訓:2013年底前完成。
(8)宣傳動員和物資準備:2013年底前完成。
(9)普查登記、審核、資料整理: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
(10)數據處理、評估、和總結考核: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
(11)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完成普查報告、專題分析、課題研究、資料匯編、經濟普查數據庫和社會經濟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等各項工作。
三、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市區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另行文),負責我區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其中,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區委編辦負責和協調;涉及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層治組織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區民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區工商局、區國稅局和區地稅局負責和協調;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區質監分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工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小微企業普查方面的事項,由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建筑業和房地產業普查方面的事項,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服務業普查方面的事項,由區商務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區電子地圖和提供地理信息技術支撐方面的事項,由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和協調;涉及交通運輸業普查方面的事項,由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教育系統普查方面的事項,由區教育局負責和協調;涉及衛生系統普查方面的事項,由區衛生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文化、娛樂業、體育系統普查方面的事項,由區文體廣電出版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固定資產投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區發改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區財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和新聞單位組織方面的事項,由區委宣傳部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人員選調和表揚方面的事項,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事項,由區監察局負責和協調處理。其他區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各鄉鎮、區級各部門、各街道要高度重視經濟普查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按照統一安排部署認真組織和實施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千方百計保證普查質量。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和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全面使用手持電子數據采集設備。各級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并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經濟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開展普查工作
我區境內的所有普查對象,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和篡改普查數據。人民政府統計執法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質量。經濟普查所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人民政府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要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二)加強目標績效考核
區政府將加大考核力度,把經濟普查工作納入綜合目標績效考核管理內容,加強對經濟普查各階段主要工作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順利實施。對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
(三)加強工作保障
高度重視此次普查工作,主要領導要親抓,把普查工作排上重要議程,明確責任,細化任務,分管領導具體抓,做好具體工作的人員保障,經辦人員要具體落實,切實推進經濟普查相關工作。加大工作經費保障,各部門、單位要根據普查對象數量、工作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普查經費總量,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根據普查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經濟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四)廣泛開展宣傳動員
普查機構和宣傳部門、新聞單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總體部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短信和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大意義和有關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典型事跡,報導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工作,引導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為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五)加強信息化網絡建設
各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加強全國統計信息廣域網建設入網工作,全面提升統計信息網絡建設質量,為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夯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