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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黨委、政府,縣直各黨政群機關及企事業單位:
為加強全縣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管理工作,不斷完善管理辦法,健全管理制度,提高離休干部醫療待遇,確保離休干部能正常看病就醫,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標準由原來的每年人均6000元提高到7000元。
二、個人賬戶金額調整標準: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離休干部個人賬戶由原來的每年2000元提高到2400元,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離休干部個人賬戶由原來的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個人賬戶包干用于當年度門診醫藥費,超支不補,結余部分(當年度無住院史)仍按靈辦發〔2004〕8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對倒閉、破產、拍賣、轉讓、改制的單位,嚴格按照宿政秘〔2004〕6號文件規定執行。即應優先從其資產變現收入中,按每人每年1.3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10年的醫藥統籌費。
四、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年初(第一季度)由單位一次性繳納到位。對不按時繳納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的單位,應按規定補繳拖欠的醫藥費統籌,并從欠繳之日起,每天按應繳費數額的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在未繳費期間離休干部發生的醫藥費用(含門診、住院)由原單位解決。
五、對住院期間使用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的,10%費用部分由原單位負擔。
六、對離休干部外出或探親期間發生的門診、住院費用仍按靈璧縣離休干部醫藥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原享受公療待遇的離休干部門診費用報銷最高限額為每日50元,外出探親期間檢查費用應在300元以內,并須附有相應病歷及藥品名稱。統籌管理的離休干部門診費用從其個人賬戶中解決。
七、加強管理,搞好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執行政策,加強對醫藥費使用的管理,確保資金的合理支出。老干部、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管理工作。離休干部住院時,原單位應及時到醫院探望,并妥善解決由單位負擔的費用。
八、原規定如有與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為準。
九、本通知由縣離休干部醫藥費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