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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對于完成災后恢復重建任務和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穩定發展意義重大。受災市州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做好保障災后市場供應、穩定價格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的各項工作部署,把保障災后市場供應,穩定居民消費價格和災后重建建材價格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制定具體措施,做好災區重建建材供應和價格宏觀調控監管工作,確保建材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
二、加強產銷銜接,做好災區生活必需品和重建物資生產供應。受災市州和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災區生活必需品和重建建材的生產供應,為穩定災區市場價格提供物質保障。要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災后重建建筑材料生產供應和市場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甘政辦發電〔〕86號要求,全力支持災區重建建材生產企業盡快形成新的生產能力。酒鋼集團公司、祁連山水泥集團公司等重點生產企業要直接與災區對接,保證重建所需建材的生產供應。省物產集團要發揮國有大型流通企業的優勢,根據需求積極組織物資調運,增加省內市場供應。要加強組織調運和流通環節的管理,減少重建建材供應的中轉環節,實行訂單配送和定向配送,以降低成本,減輕群眾負擔。災后重建項目的大宗建材供需要嚴格執行《省地震災后重建建材政府采購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甘政辦發電〔〕63號規定,加強政府采購。各有關部門、市州要按照災后重建總體規劃,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溝通,確保鋼材、水泥、木材等重要建材的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要做好與受災市州重建規劃和保證重點工程項目建材供應的銜接,開通綠色通道,力爭將建材一次運送到配送點,二次到建筑工地。
三、依法實施干預措施,確保災區價格基本穩定。繼續落實好糧、油、蛋、奶、液化石油氣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確保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的基本穩定。為支持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對省內生產并直供重災區的鋼材、水泥、玻璃的出廠價格,由省物價局對指定企業實行最高限價,原則上出廠價格不得高于5月12日價格水平,指定企業確需超過限價水平的應嚴格成本監審,并經省物價局批準后調整限價。對在受災地生產磚瓦、砂石、木材、水泥和玻璃除省物價局指定企業外等重建建材的企業,由受災市州對其出廠價格制定限價措施。同時,對從省外和其他市州購進的實行差價率控制。市州政府采取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報省物價局備案。省物價局要會同省交通廳制定災區重建物資運輸價格的干預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災區重建項目的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州制定的計價依據及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并按照有關價格干預政策,及時公布重建工程項目材料指導價格。
四、實行政策扶持,促進生產供應和保持價格穩定。工商部門對在災區投資設立的磚瓦、水泥、砂石、門窗類建材企業并符合相關條件的要放寬認繳出資期限和設立登記期限,從速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稅務部門要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災區企業盡快恢復生產。交通部門要保證綠色通道暢通,按有關規定對通往災區的抗震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車輛免繳通行費,加強運力調度協調,做好物資運輸保障。物價、財政部門要對災區重建涉及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優惠減免政策。物價部門要嚴格控制水、電、氣、交通等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年內災區原則上不出臺政府調價項目。
五、加強監測檢查,維護災區市場價格秩序穩定。要進一步完善市場監測體系,加大監測力度。經委、建設、商務、物價等部門要對災區群眾生活必需品和災后重建物資需求、市場供應情況及價格走勢進行監控,重要商品供需及價格情況繼續實行定期報告制度。要進一步做好市場監測分析和預測預警工作,對可能引起市場異常波動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預警預報,及時采取應對措施。要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或囤積居奇、哄抬價格、變相提價、串通漲價、價格欺詐以及不執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不執行收費減免政策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各級政府在保證供應、增加儲備、穩定價格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引導和調整社會各界的心理預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