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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引進前
(一)調運申報。凡需從異地引進畜禽的單位和個人,調運前必須提前15天到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詳細報告引進畜禽的產地、品種、數量、運輸方式、引進時間等,以及引進協議、引進單位或個人的相關情況。
(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要求,對本轄區承擔引進畜禽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的防疫條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特別是無隔離場或隔離舍者,要指導并監督其進行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者禁止其引進畜禽。
(三)批準調運??h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申請7天內對引進畜禽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調查了解輸出地畜禽疫情情況,確認為非疫區后方可批準實施調運。
(四)組織采購。由畜牧部門、鄉鎮政府、鄉鎮養牛協會、引牛單位和個人組成采購團統一進行采購,到達擬采購地后,必須在當地選擇具備一定飼養規模,動物防疫條件合格的飼養場采購畜禽,禁止在畜禽批發市場等交易場所采購。在篩選定的飼養場或隔離場詳細觀察畜禽健康狀況,檢查品系檔案、健康檔案、疫苗接種記錄及免疫標識等,調查核實防疫注射情況。經15-30天隔離觀察,確認無疑后方可與對方商定畜禽采購調運方案。
(五)運輸檢疫。調運單位或個人所采購的畜禽必須經輸出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六)運前告知。調運單位或個人在啟動前必須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告知輸入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啟運時間、地點及預計到達時間、地點等情況。
(七)運輸途中。運輸車輛不準在疫區的港口、車站、集市裝填草料、飲水、飼喂,禁止沿途亂丟廢棄物,注意畜禽擠傷、暈車等情況。
二、畜禽調入后
(一)報檢報驗。畜禽調入后24小時內,調入單位或個人須持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到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派執法人員到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對證物相符、免疫標識符合規定、臨床檢查健康的,方可投放到飼養場(戶)。對無證或物證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臨床健康檢查,并依照《動物防疫法》處理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隔離觀察。對投放到飼養場的畜禽,必須按照15-30天的隔離飼養規定,在隔離場進行隔離觀察飼養,并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同時,畜禽圈舍建設必須配套建設隔離場。
(三)車輛消毒。運輸車輛在卸載畜禽后必須在動物檢疫員的監督下進行徹底的清掃、洗刷和消毒。
三、責任追究
對私自引進畜禽的單位和個人或到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報告的,要按照《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對由此而引發動物疫情的,均由調運單位或個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