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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為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原勞動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基本建設、電力基本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施工企業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是指為保證發生過拖欠行為的施工企業或初次進岐的外地施工企業(以下統稱“施工企業”)足額支付其所使用的農民工工資,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指定銀行專戶預存一定數額的資金。
發生過拖欠行為的施工企業,是指由縣人社局會同信訪局確定的,在最近三年內有拖欠其所使用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施工企業。
第四條縣人社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管理工作。
縣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發改、信訪、公安、監察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接到舉報和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受理,不得推諉。
第六條施工企業應按規定比例一次性足額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金額不足1000萬元的項目按合同金額的2%預存
(二)工程合同金額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按合同金額的1.5%預存;
(三)工程合同金額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項目按合同金額的1.3%預存
(四)工程合同金額1億元以上項目按合同金額的1%預存(五)在建項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預存,但最低不低于應預存保證金的30%。
第七條保證金的預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施工企業在工程中標后,應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到縣人社局辦理保證金預存基數審核手續。經縣人社局審核后發給《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通知書》。
(二)施工企業持《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
金預存通知書》,于5個工作日內向縣人社局指定的銀行專戶預存保證金。
(三)施工企業持銀行出具的保證金預存憑證到縣人社部門領取《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審查意見書》。
第八條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或申請開工時,納入本辦法管理的施工企業,須提供由縣人社局出具的《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審查意見書》,未按規定比例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縣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發改等部門應當督促其按規定預存,不預存的,相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否則,由縣監察局追究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施工企業作為用人主體,應依法承擔用工責任,在建設單位未按時撥付農民工工資款時,不得以建設單位未按期撥付農民工工資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施工企業應將農民工工資按時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縣人社局調查屬實,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簽發《農民工工資支付通知書》,從其存入的保證金中支付;
(一)施工企業及其分包企業、勞務公司未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受到農民工舉報或造成農民工集體上訪
(二)施工企業及其分包企業、勞務公司將勞務作業分包給非法個體承包人,非法個體承包人未能兌現農民工工資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支付而未支付工資的。
第十條預存保證金的施工企業未能及時支付農民工資時,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支取該項目的保證金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由預存單位按核準的金額造冊支付給農民工本人,由農民工簽字領取。
保證金啟動支付后,施工企業應按縣人社局出具的《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通知書》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補存已經支付的保證金。
第十一條保證金支取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施工企業申請。工程已交付,施工企業持能夠證明已足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的相關資料,填報《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支取申請表》,向縣人社局申請支取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二)工資發放情況公示。縣人社局在接到施工企業保證金支取申請后,督促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項目的交工日期、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三)保證金支取。公示結束后,經查確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縣人社局應當自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支取通知書》,由銀行將保證金本息一次性支取給施工企業。
第十二條保證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并由縣財政、監察和審計進行監督。
施工企業預存的保證金,只能用于本施工企業承建項目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三條縣人社局應當按相關規定選擇商業銀行存儲保證金,為預存保證金的施工企業建立臺賬,做好保證金專戶管理、欠薪認定、啟動支付、補存和支取等工作。施工企業出現影響較大的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欠薪認定工作由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施工企業應對分包企業及勞務公司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其規范管理,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分包企業及勞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企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公司各方當事人在合作中產生的經濟糾紛,以及各方當事人與農民工因工資結算發生的爭議,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的約定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縣人社局應當建立施工企業工資支付誠信制度,完善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信用檔案。
對連續三年未發生拖欠行為的施工企業可免予預存。對再次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可酌情提高保證金預存比例。
(一)保證金預存標準的調減。
保證金的保證期限為工程開工之日至交(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
在首個保證期限內未發生工資拖欠行為的,下一個保證期限按應預存金額的90%預存保證金,并按10%逐年遞減;連續三個保證期限內未發生工資拖欠行為的,不再預存保證金。
符合前款規定的,原預存單位應提出書面核準申請,人社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核準意見。
(二)保證金預存標準的調增。
對在首個保證期限內發生工資拖欠行為的,下一個保證期限按應預存金額的150%預存保證金,并按50%逐年遞增。
對已被準予調減保證金預存標準或不再預存保證金的工程項目發生工資拖欠行為的,施工企業按第七條規定的標準預存或第十條規定的標準補繳。
第十六條縣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發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領域和建設項目的管理,監督施工企業按規定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縣住建局負責解決建設領域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縣交通運輸局、水利局、教育體育局等主管部門負責解決因工程款拖欠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縣公安局要妥善配合有關部門處置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對黑惡勢力參與的“惡意討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縣人社局協助建設主管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督促發放工作。
第十七條施工企業有以下情節之一的,由縣人社、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發改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不按規定預存保證金擅自開工或者動用保證金后未及時補繳保證金的
(二)為套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資假象的
(三)偽造勞動者工資支付憑證的。
第十八條縣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發改等部門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核發《施工許可證》,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縣人社局負責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造成農民工工資不能支付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