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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為規范我縣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管理,保障規模化畜禽養殖業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2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布局和選址,應堅持首先利用閑置土地、劣質農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二、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后,不得擅自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
三、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實行備案制度。興辦規模化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縣畜牧產業服務中心申請項目備案,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取得項目備案證明文件。
四、本村集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實行備案制度。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實行備案制度;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用地,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按法律規定及本意見要求,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用地備案和審批,辦理規模化畜禽養殖農用地備案手續和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五、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備案和用地備案審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地預審。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或個人在項目備案前,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縣國土資源局對項目用地選址、擬用地面積進行審查,作出用地預審意見;
(二)項目備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提出項目申請,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縣畜牧產業服務中心申請項目備案,縣畜牧產業服務中心對項目的名稱、建設地點、養殖品種、規模、投資額等進行審核備案,作出項目備案證明文件;
(三)項目用地備案審批。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取得項目備案證明文件后,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項目用地備案。縣國土資源局對項目用地類別、面積、用地范圍等進行審核備案,作出項目用地備案證明文件。項目用地涉及建設用地的,按照建設用地報批程序,與項目用地備案同時辦理,同一文件審批。
六、占用基本農田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不得同意項目備案和項目用地備案審批。
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地建設,不得邊報邊建。
八、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面積參照附件所列指標確定,申請用地面積明顯偏大的,應予核減。
九、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出租、轉包合同應明確用地位置、四至范圍、面積、地類、租用或承包年限、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十、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使用年限,按土地租用、轉包合同約定的年限確定,約定年限屆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另行約定并備案。
十一、規模化畜禽養殖占用耕地的,由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復耕,并與土地所屬村組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或繳納耕地開墾費。
十二、已備案規模化畜禽養殖停辦或用地年限屆滿未另行約定并備案的,由負有復耕責任的單位或個人負責復耕,退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