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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直各委、局、辦,各街辦(鎮),直屬公司(隊),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社會救助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提高社會救助水平,在全面落實好中央、省、市的各項社會救助政策的基礎上,結合我區情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救助對象
(一)城市低保救助對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現行302元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市民政局規定不能保障的情形者不予保障。
(二)農村低保救助對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現行215元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
(三)城市低保邊緣戶: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太原市城市低保標準,但低于400元的戶籍在我區城市居民可申請低保邊緣戶救助。
(四)一、二級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對象:我區的城市居民中家庭收入較低、父母均年滿50周歲,本人年滿22周歲就業困難的一、二級城市殘疾人,可申請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
(五)臨時救助對象:有我區城市戶籍且沒有納入城市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無生活來源的一、二級殘疾人(申請人家庭年收入低于2萬元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8元);因患重、特大病在申請政府醫療救助給予封頂線救助后仍然生活特殊困難者;因突發災害造成困難的家庭,可申請臨時救助。
(六)醫療救助對象: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參照低保標準發放生活救助金的一、二級殘疾人、重點優撫對象和因病返貧戶,可申請醫療救助。
二、救助標準
(一)城市低保戶救助標準:按家庭實際人均收入與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部分補助,并實行分類施保。
(二)農村低保戶救助標準:按市民政局[2010]96號文件執行。
(三)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標準:每人每季領取100元的救助金。
(四)一、二級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標準:每人每月領取城市低保標準的殘疾人生活困難救助金。
(五)臨時救助標準:沒有納入城市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無生活來源的一、二級殘疾人(申請人家庭年收入低于2萬元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8元),給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救助;對因患重、特大疾病在申請政府醫療救助封頂線救助后仍然生活特殊困難者,給予每年1200元的救助;對突發災害造成貧困的家庭,按戶給予一次性500—1000元的救助。
(六)醫療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對象的住院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新農合、職工大病互助金報銷或慈善、紅十字及其它社會救助后,個人實際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的救助比例最高不超過60%且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10000元。因患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中晚期重型肝炎及并發癥、器官移植、腦溢血(手術治療)、心臟病(手術治療)等重大疾病,給家庭造成極大困難的城鄉低保戶和年個人實際負擔的醫療費總支出大于年家庭總收入的,因患上述重病的因病返貧戶,可按照個人實際負擔部分的60%進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20000元。未入院治療,按照醫囑規定需長期使用某些固定藥品的救助對象,可根據其病情、家庭經濟情況,按買藥單據個人實際負擔部分進行救助,最高救助比例不超過50%,一年給予兩次救助,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三、申請程序
(一)符合城市低保戶條件的城市困難群眾,每季度到所在社區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市民政局規定的低保申請資料,經社區、街辦(鎮)、區民政局三級調查、審核、審批和公示后,給予城市低保待遇。
(二)符合農村低保戶條件的農村困難群眾,到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申請人需提供市民政局規定的農村低保申請資料,經村委會、鎮政府、區民政局三級調查、審議、審核、審批和公示后,給予農村低保待遇。
(三)符合城市邊緣戶條件的,到所在社區進行申請,申請人需提供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殘疾證等證件及復印件;家庭中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要提供單位的收入證明和工資存折(卡)原件、復印件。經社區、街辦(鎮)調查、審核、審批、公示和民政局備案后,給予低保邊緣戶待遇。低保邊緣戶救助金由各街辦(鎮)通過銀行發放到戶。
(四)符合一、二級就業困難的城市殘疾人生活救助金申請條件的,到所在社區進行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殘疾證原件、復印件,父母收入證明等相關資料。經社區、街辦(鎮)、區民政局三級調查、審核、審批后,給予發放救助金。
(五)申請迎澤區臨時救助的一、二級殘疾人,重、特大病患者及因突發災害造成困難的群眾,辦理迎澤區臨時救助,直接到所在街辦(鎮)辦理,各街辦(鎮)民政科(社會事務辦)受理申請后,經社區(村)、街辦(鎮)調查、審核后,簽署意見報區民政局審批。臨時救助金由各街辦(鎮)通過銀行發放到戶。
(六)申請醫療救助的申請人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市政府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供證明材料,經街辦(鎮)審核后,簽署意見后上報區民政局審批。
四、有關要求
(一)社會救助工作要堅持政策公開、低保對象公開、救助金額公開的原則,要實行社區、街辦(鎮)、區三級公示,推進社會救助工作透明度。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社會救助金的當事人,要追究其責任。對不認真履行調查審核職責和應保不保的相關工作人員,要進行責任追究。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大對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的監管力度,確保專款專用。
(二)各級各部門要將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區民政局和各街辦(鎮)要成立由分管領導負責的社會救助辦公室,指導、協調各項救助工作的開展,同時,各社區要在社區低保員具體承辦的基礎上,再確定一名社工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確保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順利實施。
(三)要利用宣傳單、宣傳手冊和公益廣告欄等進行廣泛宣傳我區的低保政策,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都能享受公平、公正的社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