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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加強對基層行政執法的監督,培育和提升法制員履職能力,提高城市管理基層隊伍執法和服務水平,提出如下意見。
一、配備要求
全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應當配備法制員,法制員應從現有執法人員中選配。執法管理區域較大、覆蓋人口較多、執法中隊建制規模較大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明確多名專兼職法制員,或者按規定設立法制室。暫不具備配備專職法制員條件的,可以先行明確兼職法制員。
二、準入條件
配備法制員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努力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長于管理、敢于監督,且綜合素質高、履職能力強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基層法制員隊伍。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法制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過硬,道德品行良好,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堅持原則,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備獨立辦案能力,一般具有三年以上執法辦案經歷;
(四)熟練掌握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
(五)熟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能夠承擔執法監督、業務指導、法制培訓等工作;
(六)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文字寫作和語言表達能力。
符合以上條件,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者具有全日制大學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優先選任為法制員。
三、選任方式
選任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法制員,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采取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組織選拔考試、內部交流或者上級派駐等方式統一組織。各地選配法制員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人員編制管理方面的規定。經選任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法制員的,可按規定申領《省行政執法監督證》。
法制員選任情況和人員名單,由有人事管理權限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選任后三十日內,統一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執法監督處。法制員崗位應當相對穩定,確需調整或者有其他變動情況的,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進行,并上報相關情況。
四、工作職責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法制員應當以執法監督管理為重點,同時做好相關輔助決策、法制服務等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協助上級機關和中隊領導組織開展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知識和其他相關業務學習培訓和宣傳活動;
(二)列席中隊研究執法制度、部署執法工作相關會議;
(三)參與重大行政案件和疑難、復雜案件集體討論;
(四)負責中隊執法案件審核工作,包括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審核、重點環節法律審核、結案歸檔審核等;
(五)負責中隊執法指導、執法巡查、執法協調、執法考評、執法建議、執法制度建設等工作;
(六)參與涉及中隊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非訴執行和行政賠償案件等涉案事務;
(七)完成上級機關和中隊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制工作。
五、工作機制
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幫助指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法制員在規范和服務一線執法中的監督保障作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和完善案件審核、執法巡查、執法考評、執法培訓等監督工作程序和監督檢查機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制定出臺執法制度、部署開展專項行動、研究處置敏感事件,要把聽取法制員對相關決策的法律意見作為必經程序。涉及執法方面的評優評先和中隊領導的績效考核,應當征求法制員意見。有條件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可以探索建立執法人員和執法中隊執法檔案制度。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應當加強法制員隊伍建設,建立科學的選任交流和考核獎懲機制。選任法制員應當嚴格掌握條件,真正把政治素質過硬、工作責任心強、法律業務精湛的人員選任到法制員崗位上,并定期組織交流。將法制員崗位作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才培養崗位,法制員履職經歷作為執法人員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條件之一。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法制員,在評先評優、干部提拔使用上予以優先考慮;對履職能力差、不勝任工作的法制員,要及時予以調整,取消其行政執法監督資格。
六、組織領導
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服務水平的高度,充分認識在基層執法隊伍配備法制員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配齊配強法制員,健全完善相關機制,確保這項工作落到實處、發揮作用。已經建立中隊法制員的地方,要不斷總結經驗,創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配備法制員工作情況,將列入2014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