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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為了強化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基層監督管理隊伍建設,夯實我市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根據2011年11月2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機構設置和職能范圍
各鄉鎮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全稱為“市XX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為各鄉鎮設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接受各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業務上由市安監局及相關市直部門負責指導。
鄉鎮安監站受市直有關部門委托行使部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權。
二、人員設置
各鄉鎮安監站設專職安監員3—5名,安監站組成人員由原鄉鎮19名企管員和17名原市安監局安監中隊隊員組成,安監站站長由安監局牽頭,監察、人事、編辦部門參加組成考評組,在原安監局安監中隊隊員中公開考核選聘。
被選調為鄉鎮安監站的工作人員必須于2011年12月10日前與原工作完全脫鉤,專職從事鄉鎮安監站工作。
三、管理與考核
(一)各鄉鎮安監站組成人員,要專人、專職、專用,從事鄉鎮安監工作。任何單位、任何人均無權調作他用,特殊情況下需調整工作者須由分管安全的副市長和市長批準。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安監站的領導與管理,要重視和關心安監站工作人員,為他們的工作提供盡可能的便利。對本鄉鎮重大社會經濟建設項目,鄉鎮安監站應提前介入審驗把關。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安監站有權提出否決意見;對于發現有重大安全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安監站有權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各鄉鎮每月向市安監局書面報送安監站的履職情況,書面報告必須有鄉鎮長和分管副職簽字并加蓋公章。
(三)市安委辦、市安監局要加強對鄉鎮安監站的考核。在加強日常管理的同時,應會同各鄉鎮、人事、監察等部門每半年對安監站的履職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對認真負責、履職到位、業績優秀的安監工作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負責任、工作落后的安監工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況停發工資、待崗培訓,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對因不負責任而釀成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員嚴格問責。
四、工作條件與經費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改善安監站的辦公條件,確保必要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等辦公設施、設備及安全監管裝備(見附件四),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鄉鎮安監站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鄉鎮安監站經費原則由市政府納入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