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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旗直有關部門:
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重要生活保障,是農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是穩定農村、發展農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基礎工作。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穩定和完善全旗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工作,現結合全旗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我旗自實施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以來,認真落實了中央、自治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有效地保護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規范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隨著農村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農村土地承包中也出現和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一是由于過去稅費負擔問題,農民擔心如果按實際面積填發經營權證和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兩證”),會增加負擔,所以只認計稅面積,不認實際耕種面積,因而不愿接收“兩證”。二是已發放到戶的“兩證”中,個別地方填寫不全面、不規范。三是未發放的“兩證”由于放置年限已久,加之鄉鎮機構改革,相關人員對“兩證”的移交和保管不到位,使“兩證”有遺失和損毀現象。四是過去放棄二輪承包土地的外出人員現在回鄉要地,認為別人沒有“兩證”能種地,自己也能種。五是過去發放的“兩證”的相關條款與現實不相符等。這些矛盾和問題如不妥善解決,將影響家庭經營制度的長期穩定,影響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不利于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農村的發展與穩定。各鎮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高度,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完善土地延包制度,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同時要做好換發、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作,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
二、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農戶享有土地經營權及其它權利的法律憑證,是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項重要措施。各鎮和各有關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換發、補發工作。
(一)明確任務,把握原則
這次全旗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的基本任務是在全面完成調查摸底、核實承包耕地面積、登記造冊等準備工作的基礎上,做到承包地塊、承包面積、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四到戶”。基本原則是:
1、堅持穩定承包關系30年不變的原則。要認真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央、自治區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進一步堅持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的制度。這次換發、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是完善二輪承包關系,不是重新開展新一輪土地承包,不能將已完成的二輪土地承包推倒重來,不能重新發包,不搞重新丈量,不得借機調整土地,不得改變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
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協商的原則。在換發、補發證過程中,要加強宣傳工作,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做到家喻戶曉。遇事要與農民群眾充分協商,重大、復雜和涉及面廣的疑難問題,要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力爭做到群眾滿意。
3、堅持“先確權、先簽承包合同”的原則。換發、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前,要搞清楚各農戶承包地塊權屬。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證明農戶承包權屬最重要的原始憑據。在二輪土地承包后已簽訂承包合同的重新換簽;沒有簽訂承包合同的,要按二輪土地承包的真實情況,重新補簽合同。
(二)嚴格政策、掌握界限
這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工作面廣、量大,因此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政策,掌握界線,突出穩定,注重完善,依法辦事。
1、換發、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范圍。一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已發放的全部重新換發。二是已完成二輪土地承包但未向農戶發放的要補發。三是對于二輪土地承包后分戶的,在核對地畝、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后,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后,依法征收征用、退耕還林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積發生變動的,或者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以及其它原因使承包地發生變動的,要在換發、補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據實變更。
3、農民實際擁有或耕種應當納入承包地范圍但尚未納入承包地范圍的集體土地,應據實填入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即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死亡絕戶,導致農村土地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后,原發放的農村土承包經營權證自行作廢。
(三)明確要求,規范操作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工作中,各鎮和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政策辦事,明確要求,認真組織,規范操作。具體要求是: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填寫要規范,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晰,填寫要準確,內容和項目要齊全,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嚴肅性。發證時間填寫為換發、補發時間,承包期限填寫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并在換發、補發證上加蓋“換發、補發”的印戳。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要做到“四相符”,即證書登記的面積要與實際承包地塊面積相符、與簽訂的承包合同面積相符、與村組調查登記表相符、與土地臺賬相符。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檔案管理要規范,做到“五有”,即農戶有合同和經營權證、社(組)有土地臺賬、村有農戶承包合同副本和土地臺賬,鎮有土地承包調查表和土地臺賬,旗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土地臺賬,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存檔備查。
4、做到平穩有序,杜絕產生新的矛盾。各鎮、各有關部門在這次換發、補發證過程中,要嚴肅工作紀律,明確工作目標,實行分級負責、責任到人。不允許在換發、補發證過程中給農民附加任何條件,除按規定收取工本費外,嚴禁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堅決杜絕產生新的矛盾和問題。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時間要求。由于這次換發、補發工作面廣量大,換發、補發時間從3月開始到12月底結束。
三、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充分認識這次換發、補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的各項政策,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也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執政能力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民享有土地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是保護廣大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有效措施。這次換發、補發證工作涉及到千家萬戶,是一項嚴肅而認真的群眾工作。因此,各鎮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做好換發、補發證工作。旗政府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工作領導小組。
各鎮也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組織機構,統一領導,精心組織,為換發、補發證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農業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和協調工作。經管部門要負責指導全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工作,及時掌握和交流各地工作動態,并做好指導檢查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因土地權屬爭議的確權工作。信訪部門要全力做好上訪群眾的接待工作,實行專人負責,妥善處理上訪案件,做好上訪群眾的安撫和解釋工作。司法部門要為調處土地承包糾紛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