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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制依據和實施原則
1、編制依據:
⑴.國家林業局、財政部《關于做好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工企業職工“四險”補助和混崗職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計發[]92號);⑵.省林業廳、財政廳《關于做好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工企業職工“四險”補助和職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甘林計字[]13號);⑶.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省森工企業富余職工一次性安置總體方案〉的通知》(甘林計字[]128號);⑷.《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方案》。
2、實施原則:
⑴.堅持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的原則。州、縣(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各級林業和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⑵.堅持以人為本,多形式安置的原則。要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年齡職工對安置形式的不同需求,分類制定安置辦法,多形式安置。同時要充分考慮“4050”人員再就業困難的實際,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
⑶.堅持多渠道融資的原則。除財政資金外,可利用國有林權轉讓收益、輔業改制凈資產轉讓收益、育林基金收入及其他自有資金,安排用于“四險”補助和下崗職工安置。
⑷.堅持自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職工自愿申請進行一次性安置,不搞行政命令。在同等條件下,進行一次性安置的職工所享受的安置政策和補助標準相同。要增加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對擬安置的職工,進行張榜公布,加強群眾監督。
1、參保范圍
根據國家和省上的規定,我州此次參加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四項基本保險補助的職工共為1259人,其中國有林場在職職工996人(森林管護847人,公檢法司149人),退休職工263人,無離休人員。
2、繳費比例和標準
按照國家、省上的有關規定,國有林場職工每年參加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企業繳費部分,分別按《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方案》確定的職工工資標準(7067元/人·年)的6%、2%、1%、1%計算,按上述標準計算的“四險”補助費,中央財政承擔80%,其余20%部分由縣(市)財政予以配套落實。
3、資金測算
根據上述參保范圍和繳費基數,我州天保工程區國有林場職工—年參加四項基本保險的補助資金總額為:676.87萬元(中央承擔80%,為541.49萬元;地方同級財政配套20%,為135.38萬元),其中包括—年逐年應解決的欠費232萬元。分年度測算為:—年每年為166.31萬元(中央承擔80%,為133.05萬元;地方同級財政配套20%,為33.26萬元),—年每年為88.97萬元(中央承擔80%,為71.18萬元;地方同級財政配套20%,為17.79萬元)。
4、欠費解決辦法
年天保工程啟動實施以來,為保障國有林場職工利益,我州縣(市)將924名職工納入到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內,截至年各國有林場共墊支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費232萬元。根據國家、省上的有關文件通知精神,該部分欠費申請省上在落實本次四險補助時一并予以解決。本方案編制全州需解決的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欠費共計232萬元(其中中央承擔80%,為185.6萬元;地方同級財政配套20%,為46.4萬元),在—年分三年實施完成。
5、參保辦法
根據國家、省上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文件精神,由國有林場按照“四險”補助標準和參保人數,在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逐一建立職工“四險”檔案,按年度及時、足額繳納職工的四項保險費(參保時間從年1月起計算,年度的“四險”費在年補繳完成)。同時要切實加強“四險”補助資金的管理,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四項保險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嚴禁一切形式的挪用、擠占和違規使用等現象發生。
三、進入再就業中心協議期滿后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
1、政策規定和標準
根據省林業廳、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工企業職工“四險”補助和職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甘林計字[]13號)精神,對進入再就業中心協議期滿后的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中央財政補助按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方案確定的一次性安置補助標準,扣減該職工領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費后的80%部分安排。據此,我州本次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費應為:從27785元/人的規定標準中,減去—年三年已領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費10080元(每人280元/月)后的結余部分。即:人均17705元,其中中央承擔80%,為14164元;地方同級財政配套20%,為3541元。
2、實施范圍和對象
根據規定,此次我州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實施范圍和對象為:年天保工程啟動實施以來,進入再就業中心協議期滿后的下崗待安置職工。全州13個國有林場共計840人。
3資金測算和使用
資金測算:根據上述規定的標準和范圍,此次我州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補助資金總額為1487.22萬元,其中中央承擔80%,為1189.78萬元;地方同級財政配套20%,為297.44萬元。
資金使用:本次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資金于年一次申請到位,并于當年全面完成安置工作。根據我州實際情況,原則上將安置費按職工工齡分攤為每人每年1000元,按照職工工齡長短有區別地發放安置費(安置費=工齡×1000元),但對于工齡不足3年的,按3年發放,最高按20年計算。安置資金必須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嚴禁一切形式的截留、擠占和挪用,嚴禁安置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人員。
4、工作步驟和程序
本次一次性安置工作,直接涉及到每個下崗待安置職工的切身利益,為此要認真做好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在具體安置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穩妥進行,以保障職工權益。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實施的原則,成立安置機構,具體開展安置工作。全州國有林場下崗待安置人員一次性安置工作要在州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州農林局設立臨時性安置辦公室,農林、財政等部門共同參與負責安置工作。各縣(市)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并按照州上的分工,分別負責本縣(市)國有林場下崗待安置人員一次性安置的相關工作。各林場要成立以法人代表為組長、黨政領導及有關業務人員參加的一次性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并抽調專職人員組成辦事機構,具體實施一次性安置工作。
具體安置步驟和程序為:
1、職工申請。符合本次一次性安置條件的職工,必須要向林場一次性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2、審核公布。林場根據職工個人的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安置條件后,進行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公布期限為7天。
3、審查批準。申請本次一次性安置的職工,經張榜公布無疑后,由林場統一造冊登記,并準確核算安置費用,以正式文件報送縣(市)林業主管部門安置辦公室審查批準。
4、撥付安置經費。縣(市)財政部門根據審查批準結果,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將安置經費全額下達撥付到林場。
5、兌現安置費。林場按照批準的安置人員名單,向安置職工逐一兌現安置費,同時簽訂正式勞動關系解除合同。
6、總結上報。安置工作結束后,及時將一次性安置工作實施情況、經費支付情況進行總結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