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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創建全省綠色農產品及精深加工基地,打造國家級生態市,科技進步先進市,實施我市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省農藥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它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農藥和農產品生產、加工和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實施意見。
二、農藥生產
1、我市各農藥生產企業,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產品必須“三證”齊全,即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登記證、產品執行標準。
2、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同時附具說明書。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上應當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
3、農藥產品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4、禁止生產國家明令禁用的農藥品種,大力提倡生產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
三、農藥經營
(一)經營條件
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具備《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經市植保站下屬北鎮市盛農植保醫院有限公司審查、備案、培訓,取得農藥知識培訓合格證后領取農藥經營委托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農藥。
具體要求如下:
1、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2、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安全防護措施。
3、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二)經營規定
1、農藥經營單位購進農藥,應當核對農藥登記證、產品標簽以及農藥產品質量合格證,并保存進貨憑證。
2、農藥經營單位銷售劇、高毒農藥應做好銷售流向記錄。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第322號規定,農藥經營單位禁止經營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禁止經營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及含有上述農藥的復配劑。
4、農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農藥:
(1)無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藥。
(2)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進口農藥。
(3)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4)過期而無使用效能的農藥。
(5)產品包裝未附標簽或標簽殘缺不清的,或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
(6)撤銷登記的農藥。
(7)假冒、偽造、轉讓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的農藥。
5、農藥經營單位銷售農藥應當出具發票,并向農藥使用者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項。
6、鼓勵經營者經銷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從源頭上控制農業投入品。
四、農藥使用
1、農藥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安全、合理施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第322號規定,在我市內禁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禁止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及含有上述農藥的復配劑。
3、在蔬菜、果樹、中草藥材上不得使用:甲拌磷、甲基異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環磷、治螟磷、內吸磷、克百威、涕滅威、滅線磷、硫環磷、蠅毒磷、地蟲硫磷、氯唑磷、苯線磷14種高毒農藥。任何農藥產品都不得超出農藥登記批準的使用范圍使用。
4、生產的綠色農產品禁止使用矮壯素、乙稀利等激素類農藥。對于葡萄鄰近地塊使用2.4-D丁酯、乙草胺等除草劑進行土壤封閉除草作業時,必須保證與葡萄園500米以上的間隔距離,以免造成藥液的揮發、飄移所造成的藥害。封閉除草作業最好選擇無風天氣,并注意風向,防止藥液隨風飄移。可選用耕杰除草劑作為2.4-D丁酯的替代產品,進行封閉除草或莖葉處理。農產品采收上市前要保證足夠的農藥安全間隔期,根據施用藥劑不同,一般在15天以上,并實施農藥殘留檢測,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五、農藥監督管理
1、市農村經濟發展局協同工商、環保、衛生、質監等部門負責農藥管理和農藥監查工作。根據北鎮實際,對經營者和使用者進行農藥法律、法規和農藥知識培訓,開展技術指導咨詢等業務。
2、北鎮市植保站下屬的北鎮市盛農植保醫院有限公司負責全市農藥經營單位審查、備案、農藥知識培訓工作,每年培訓二次以上。農藥經營實行委托書制度,要求農藥經營人員必須掌握農藥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培訓考試合格后,領取農藥培訓證、農藥經營委托書方可經營,對未取得證件的農藥經營者,一律視為不具備農藥經營條件。農藥委托書每年年審一次,并相應收取培訓費、證書工本費。
3、對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
4、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由市農產品質量監測中心負責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工作,并定期檢測結果。
5、任何單位和個人違規進行農藥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等的,按《農藥管理條例》和《省農藥管理實施辦法》中規定給予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