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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促進城市規劃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法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政發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試行):
一、適用范圍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含經濟開發區和產業園區,下同)因項目建設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合法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
二、適用對象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享受該組織權益的,因征收集體土地拆遷房屋需要補償安置的農業人口(含轉為城鎮戶口居民,不含空、掛戶口,下同)。
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一)安置方式
城市規劃區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集中統規新建(以下簡稱統建房)、限價房安置三種方式。每戶拆遷安置戶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1.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由政府(拆遷人)以貨幣補償方式對被拆遷人給予安置。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遷人,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社會保障范圍。
2.統建房安置方式。由政府(拆遷人)或者委托有質的開發商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原則統建安置房。被拆遷人按當年建設成本價每人可購買建筑面積120㎡的安置房。
3.限價房安置方式。由政府(拆遷人)確定開發商,在本市城區范圍內開發建設限價房,限價房價格由政府每年確定并公布。被拆遷人每人可以自主選擇購買建筑面積120㎡的限價房安置。
(二)安置補助
1.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其拆遷房屋按《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政發號)文件規定的征購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后,再按人均建筑面積120㎡的安置房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補助。
2.實行購買統建房或限價房安置的,按人均建筑面積120㎡的安置房面積購房指標給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購房補助。
實行購買統建房或限價房安置的,其原房屋拆遷按《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政發號)文件規定的自拆自建標準給予補償。由市國土源部門依法按程序供地,統建房報建手續中的行政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含施工企業收取的材料檢測費、安監費)均減半征收(人防、勞保費除外),土地出讓金按評估價的50%收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國有出讓土地。
(三)獎勵補助
1.對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房屋騰地的,給予每平方米(拆除合法房屋正房面積)150元的獎勵補助。
2.獨生子女戶享受政策,選擇購買統建房或限價房安置的,其獨生子女(憑市人口計生部門的證明)增加建筑面積40㎡的購房指標,并享受每平方米400元的購房補助;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每平方米1200元標準增加建筑面積40㎡安置面積補助。
(四)其它
1.城市規劃區內的個別區域在規劃條件許可的前提下,對有宅基地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也可選擇自拆自建安置。其安置地按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辦法執行,土地使用權性質為集體土地使用權。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及相關建房審批手續的辦理由拆遷人負責。選擇自拆自建安置的仍按《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政號)文件規定的自拆自建標準補償。
2.非農業戶口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屬依法繼承合法房產的(含非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前的合法建筑),其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按《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政發號)文件規定的征購標準補償,不另給予安置政策,不享受購房面積和購房補助。按期拆遷騰地的,享受拆遷獎勵補助。
3.非農業戶口到農村租地或購地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及其設施,視為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4.在年12月31日前已確定安置方式的集中安置區仍按《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試行)》(政號)文件規定執行。已征地但未拆遷和安置建房的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5.原已確定作為征購補償,但未拆遷,且不符合安置條件的,仍按《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政發號)文件規定的征購補償標準執行。
6.本實施意見與《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試行)》(政發〔〕13號)文件規定相抵觸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其它繼續執行《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試行)》(政發號)文件。對城市規劃區外因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按照《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政發號)文件規定和參照《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試行)》(政發號)文件執行。
7.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按市政府相關會議紀要議定的事項執行。
8.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人口計算截止日期以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為基準。
四、本實施意見(試行)由市國土源局負責解釋。
五、本實施意見(試行)從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