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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從源頭做好防雷減災工作,保護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雷電災害是“聯合國國際減災十年”公布的最嚴重的十種自然災害之一。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現代化水平的提高,特別是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城市高層建筑物日益增多,雷擊事故逐年增多,雷電災害危害程度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也越來越大。我市是雷電災害多發區,年雷暴日數高達58天,最多時達到100天,每年由于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非常嚴重。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是雷擊風險處理和災害防治的前提和基礎。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性和雷電災害多發的嚴峻形勢,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嚴格按照防雷減災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切實落實防雷減災職責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等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要建立健全雷擊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防護措施不到位或災害應急處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明確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范圍
按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市雷電環境特點以及國家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規范標準,大型建設工程和高層建筑、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具體范圍包括:
(一)大型企業,化工企業;
(二)石油石化、爆破器材、煙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供應儲存場所;
(三)發射塔、基站等通訊設施,機場、高鐵、輕軌、隧道、索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設施;
(四)高聳觀光塔(梯)、高層建(構)筑物(包括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或30米以上高度的各類建〈構〉筑物)、高架橋、大型游樂設施;
(五)重點文物保護建(構)筑物;
(六)車站、醫院、學校、商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居(村)民集中居住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水、電、氣、風電場等能源生產供應儲存設施;
(八)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或環境安全的重點防護目標。
三、切實加強對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
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初步設計時委托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的重要依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管理、監督工作。各級發改、規劃、建設、安全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監督管理工作。評估范圍內的業主單位、項目設計單位應主動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自覺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