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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縣關于國省道沿線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現就關于進一步加強國省道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整治內容
(一)國省道沿線所有在建工地全部停建(含中心集鎮沿路建房戶):清查結束后,等待上級批建通知。
(二)環境衛生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全面清除有礙觀瞻的雜物和垃圾。
(三)公路秩序管理:1、取締騎路市場;2、規劃樹木收集點;3、廢品收購點圍墻內經營;4、取締沙石轉運場;5、拆除廣告牌、管線等。
(四)依法打擊違法違章建筑:對于在停建期限內,強行建設的和未批先建的靠上限嚴肅處理。
二、保障措施
(一)定人定責
1、支部書記是本轄區內第一責任人,具體落實各級交辦的整治工作意見,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制定好村干部分工責任制,做到敢于管理、主動管理、嚴格管理。
2、村建中心人員負責中心集鎮轄區所有沿路建房和“312”線沿路建房的停建工作。
具體分工如下:
1、負責中心集鎮;
2、負責地稅所――新店段;
3、國土所人員負責:“216”線停建工作,主要是查棚、甄灣、三里、楊店、鄭橋、黑湖等村,同時重點配合縣河沙治理及超限超載車輛治理。
具體分工如下:
1、重點搞好沿路沙石轉運場治理及配合縣治超工作;
2、負責“216”線停建工作。
3、街道社區人員負責鎮區內衛生保潔和秩序整治工作。
具體分工如下:
1、負責“312”線東段(通達路口為界);
2、負責中心街、富康路;
3、負責通達大道、金黃路、
4、負責糧棉路、建設東西路、南街;
5、負責“312”線以西(通達路口為界)。
5、鎮抽調專人成立清障隊,派出所、工商所抽人全程參與。
6、科級干部和包村干部隨村走,做好指揮和協調工作。
(二)問責
1、此項工作實行每周檢查評比,檢查中每發現一處,應整改未整改,應停未停的工地,一次村集體黃牌警告,通報批評;2次村支部書記誡免談話;連續三次的降為副支書,主持工作,處罰村集體2000元,分管鄉建的副職處罰個人500元。
2、檢查中發現分包駐村干部不到位,一次的處罰500元,二次處罰1000元,年終不予評先。
3、檢查中發現所站定崗人員不履行職責,監管不到位的,造成應停未停和工作內容不落實的一次誡免談話、監督整改;二次處罰500元,年終不予評先;三次的處罰1000元,待崗三個月。
4、林管站迅速組織人員對林木收購點實行整頓、查驗證照、劃定經營范圍,與縣局聯系,取締無照經營戶,三天內見成效。否則,追究責任與定崗人員一樣處罰。
5、派出所對廢品收購點進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落實治安處罰。劃定經營用地范圍,責令拉出圍墻。
6、工商所對的騎路市場進行整頓,劃出經營范圍,不準超界經營,制定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