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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自愿選擇”的基本原則。從城鄉發展實際出發,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并實施,逐步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三條:凡具有渭濱區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戶籍(不含八魚、馬營),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未享受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的城鄉的居民均可參加。
第三章保險費繳納
第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年繳費標準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9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補,多繳多得。
第五條:養老保險費按年繳納,繳費期為每年元月1日至9月30日。
第六條: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財政補貼(財政繳費補貼,即進口補)。補貼標準為:200元以下標準繳費者每人每年補貼30元,300元標準繳費者補貼40元,400元標準繳費者補貼45元,500元標準繳費者補貼50元,600元標準繳費者補貼60元,80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者補貼80元,財政補貼資金省財政承擔50%,市、區承擔25%(農村居民超過50元部分由區財政承擔),列入當年財政預算,財政部門在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到賬次月撥付到位。
第七條:重度殘疾人參保按最低繳費標準由省財政全額補貼,中度貧困殘疾人員可按最低標準繳費,財政補貼每人每年80元,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區各承擔50%(農村居民超過50元部分由區財政承擔)。
第八條:繳費標準、檔次和財政補貼標準隨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第四章個人賬戶與基金管理
第九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區農保中心為每個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總額及其利息。
(二)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儲蓄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管理經辦機構每年結息一次。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關系跨省、市轉移,只轉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存儲額(不包括財政補貼及利息);本市跨縣區轉移,個人賬戶存儲積累總額全部轉移。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有權查詢本人養老保險有關情況,管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五章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積累總額÷139。
第十五條: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財政養老補貼,即出口補)制度。現階段基礎養老金標準為:60至69周歲每人每月80元,70至79周歲每人每月90元,80至89周歲每人每月100元,9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10元。基礎養老金中央、省、市財政補貼資金渠道及比例不變,農村居民每人每月增資20元由區財政承擔,根據當年實際需要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按月撥付到位。
第十六條:鼓勵、引導城鄉居民早參保、長期繳費,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對45歲以下城鄉居民,在其參保繳費達到規定15年繳費年限前提下,每多繳一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2元。增加部分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第十七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其符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家庭成員(配偶,兒子、兒媳、女兒、女婿)均應按規定參保并正常繳費,可享受養老金待遇。
(一)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
(二)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上,按規定參保連續繳費至60周歲人員;
(三)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下,按規定參保、且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滿60周歲人員。
第十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起始日,已年滿60周歲,不用繳費,可以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家庭成員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九條:達到享受養老金待遇年齡,但未按規定繳足應繳年限養老保險費者,應按欠費當年規定標準補繳(含利息),財政補貼部分也由個人補繳,從繳清次月起享受。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區管理經辦機構為符合條件城鎮居民核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參保居民憑證領取。領取期間死亡的,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到所屬管理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部分外,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水平根據經濟增長、城鄉居民基本生活費用階格指數變動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區管理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在同一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目前實行區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職責,制定完善管理規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金。嚴禁用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政府財政應承擔的基礎養老金,確保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財政專戶中積累的基金,應按國家規定在國有商業銀行轉存定期存款或認購國家債券。區勞動保障部門每年要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交基金轉存定期或購買國債的具體方案,區財政部門應及時辦理。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擔保和抵押,不得投資,以確保資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七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經辦職能由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經辦機構承擔.鄉(鎮、街道)、村(社區)管理經辦職能由勞動保障事務所、服務站承擔。
第二十八條:建立資格月審年檢制度。對領取養老金人員應從領取養老金次年起.每年集中年檢一次。由鄉(鎮、街道)、村(社區)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本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到管理經辦機構接受領取養老金資格核查;逾期二個月未進行核查的,從笫三個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之后通過資格核查的,從核查后的次月起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計生、公安部門要與勞動保障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支持其建立健全人口基礎數據庫,通過人口信息比對,確認領取待遇人員生存狀況,防止虛報冒領。
第二十九條: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管,做到記載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實現管理服務“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為城鄉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八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三十條: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原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管理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任何人不得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待遇。違者由管理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