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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根據國家、省上投資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及《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商購并市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再投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
第三條根據國務院《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及省政府《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管理暫行辦法》,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市發改委負責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偼顿Y3000萬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經市發改委初步審查后,報省發改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
第四條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各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淡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環境影響評價;
(五)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六)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清單及金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項目申請報告應當附送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副本、商務登記證副本、會計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和投資各方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再投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股東會決議;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按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五)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七)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等出資的,需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確認文件;
(八)涉及到水資源利用的項目,需提供取水許可證;
(九)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安全生產預評價的項目,須提供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預評價報告。
第六條按核準權限屬市發改委核準的項目,由項目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縣(區)發改委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縣(區)發改委初步審核后報市發改委核準。省屬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的項目可直接向省發改委提出項目申請報告。
第七條市發改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應向相關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相關材料。相關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發改委提出書面意見。
第八條市發改委自收到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九條市發改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申請報告中需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委托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向市發改委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條市發改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不計上述期限),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初步審核后轉報省發改委。如1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轉報的,經市發改委負責人批準,可延長7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一條市發改委對予以核準或轉報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書面文件;對不予核準或轉報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市發改委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反壟斷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藝標準和規模的要求,建設條件成熟;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對已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土地、城市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監管、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城市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資源利用、資本項目管理、設備進口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市發改委應當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規定核準文件的有效期限。
投資主體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在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能辦結相關手續的,應向原項目核準單位提出延期申請,經原項目核準單位審查后出具準予延期的文件。核準文件有效期滿后,項目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具準予延期文件。逾期未申請延期或延期申請未予批準的,項目核準文件期滿失效。
第十五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市發改委申請變更: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四)總投資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及以上;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變更核準的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核準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市發改委有權撤銷或報請上一級發改委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文件。
第十七條市發改委有權對項目申請人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查實問題依法進行處理或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市發改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在項目核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準文件和登記表抄報省發改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