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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規范市場中介組織的行為,提高中介組織的服務質量,保障市場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設立,接受市場主體委托,有償提供鑒證性、性、信息性等服務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提供鑒定、審計、評估、檢測、檢驗、公證、認證等鑒證業務的鑒證性服務組織;
(二)提供法律事務、招投標、工商登記、專利、商標、稅務、保險、因私出入境、演藝、理財、代建、監理、寄賣、拍賣、廣告、經紀等業務的性服務組織;
(三)提供婚姻、人力資源、公路運輸、出國留學、信用、技術、財務、檔案、家政等信息咨詢的信息性服務組織;
(四)提供多種中介服務的綜合性組織。
第三條對中介組織的管理實行政府規范引導、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行業協會自律約束相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別負責對有關中介組織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綜合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已登記注冊營利性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2.民政部門負責對非營利性社團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3.財政部門負責對會計、財務等資產評估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4.審計部門負責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進行監督。
(二)主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1.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拍賣行、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舊貨、租賃及直銷等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2.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房屋、工程監理等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
3.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4.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本部門審批或核準的檢驗檢測、計量和有關認證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人才、勞務市場和有關職業勞動技能培訓中介服務組織的監督管理;
6.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鼓勵中介組織和執業人員加入行業協會或者成立中介行業協會。
法律、法規規定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加入行業協會或者成立行業協會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中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中介組織的設立實行登記制度。設立營利性中介組織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不得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第八條中介組織的職能、機構、人員、財務應當與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開。
第九條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中介執業資格而未取得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中介執業。
第十條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除遵守業務規則以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文件應當真實、合法;
(二)及時、如實地告知委托人應當知道的信息;
(三)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保證金、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
第十一條中介組織應當做好執業記錄。執業記錄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事項、委托人的具體要求;
(二)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業務規范的有關要求;
(四)委托事項履行情況,包括委托事項的接受、完成過程、終結手續的辦理等事項。
第十二條中介組織應當亮證、亮照經營。中介組織應當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明示營業執照、機構及執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執業守則、職業紀律、辦事程序、執業人員的姓名、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三條禁止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資料;
(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評估報告、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收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保證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收取的保證金、定金、預付款、樣品和其他執業便利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六)強行或者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中介組織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藏匿、偽造、毀滅應當接受檢查的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行業協會應當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業中介服務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加強對本行業中介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制定和推行本行業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做好自律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市場公布中介組織違法和不誠信等不良行為。凡是被公布有違法和不誠信等不良行為的中介組織和執業人員。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違法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核查投訴舉報的違法事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中介組織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查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
第二十條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