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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提高法律素質.根據《定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為了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增強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知識考試堅持考用結合、以考促學、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法律知識考試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具體承辦命題、監考和評卷等工作。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辦公室和人事與代表工作委員會.
第四條參加法律知識考試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一)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及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二)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及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四)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五條法律知識考試的內容分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關部分法律。
公共部分法律范圍包括社會主義法制理論、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監督法、公務員法等。
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提請任命人員考試的相關部分法律范圍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
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提請任命人員考試的相關部分法律范圍包括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第六條法律知識考試采用開卷或者閉卷的方式.
第七條法律知識考試應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5日前進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于考試的3日前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考試的具體時間、地點和范圍.
第八條主監考由一名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擔任.監考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和人事與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參加考試的人員應遵守考場紀律.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
試題內容和答案應嚴格保密.本次考試無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有泄露.應重新考試,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法律知識考試成績作為提請任命的依據之一。
參加考試的人員一律不得缺考.須由提請機關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請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經同意后,以其他方式另行安排考試。
考試實行百分制.不提請任命。成績不及格者,60分為及格。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暫緩提請任命,可在下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者,不再提請任命。
第十一條法律知識考試成績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認后.并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分別書面通知提請任命的機關和參加考試的人員.
第十二條參加考試的人員對成績有異議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受理。可及時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