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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目的
為了認真做好我區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持續、快速發展,最大限度地減輕森林火災損失,減少人員傷亡,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1.2.2森林防火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1.2.3撲救森林火災,必須采取科學撲救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
1.2.4撲救森林火災,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確保撲救人員安全,不得組織殘疾人員、老人、孕婦和兒童參加撲火。
1.2.5當森林火災直接危及居住地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時,當地政府首先應當組織火場附近的群眾迅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3編制依據
本預案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
1.4現狀
我區地處近郊,林區面積75579公頃,占全區總面積47.4%,近年來,森林旅游發展迅猛,進入林區人員不斷增加,隨著工業園區、大學城等開發用地,當地群眾土地被征用后,將原來舊墳遷到沿山一帶,每年清明節上墳燒紙人員聚增,森林防火工作隱患很大。
我區森林火災一般發生在淺山區,灃峪、子午、祥峪、五臺、太乙等地沿山一帶易發森林火災,火因主要是人為因素,旅游人員吸煙、野炊、上墳燒紙是發生森林火災的主要原因。
1.5本預案適用于我區沿山8個鄉鎮(街辦)、三個國有林場管轄的國有和集體林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區政府組織機構
區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揮部,由主管林業的副區長任總指揮,區武裝部長,林業局長任副總指揮,計委、公安、旅游、財政、交通、民政、廣電、氣象、電信等部門為指揮部成員單位,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林業局,負責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2.2鄉鎮、街辦、林場、森林公安派出所成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行政一把手擔任組長,負責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2.3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森林公安派出所都要設立森林防火辦公室,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2.4區上組建40人專業撲火隊,沿山鄉鎮、街辦、國有林場組建30—50人半專業撲火隊。村組、旅游景點和駐林區單位根據實際組建應急撲火隊。各級撲火隊要設隊長、副隊長,劃分小組,明確分工,配備必要的通訊、交通和撲火工具。
2.5森林防火工作的職責按行政管理權屬劃分,國有林區由國有林場負責;集體山林、個人自留山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旅游景點、采石、采礦場轄區山林由承包人或經營者負責,并接受所在鄉鎮、街辦統一管理和監督。
2.6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2.6.1貫徹執行各級政府對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有關法規、制度的實施。
2.6.2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2.6.3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2.6.4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2.6.5掌握火情動態,制定防火預案,統一組織和指導撲救森林火災。
2.6.6組織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2.6.7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森林火災檔案。
2.7基層森林防火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2.7.1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和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有關法規和安排。
2.7.2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宣傳和預防工作。
2.7.3負責森林防火值班和森林火情監測工作。
2.7.4及時報告并撲救森林火災。
2.8組織體系工作程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火情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報告(也可直接向區防火辦或110報警,110接警后轉區防火辦)。上述單位接到火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當地干部群眾撲救,同時上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火情等級上報區委、區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揮部。
森林火災撲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森林火警(IV級)由鄉鎮、街辦、林場負責組織撲救;一般森林火災(III級)由區、鄉鎮負責組織撲救,以鄉鎮為主;重大森林火災(II級)由區、鄉鎮共同組織撲救;特大森林火災(I級)由省、市、區共同組織撲救。
火災發生后,森林公安派出所立即趕赴現場,負責起火原因的調查及肇事人員的控制。
火災撲滅后的當天或第二天,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對發生火災的面積、起火原因、性質、林木損失、經濟損失、人員傷亡和肇事責任進行詳細調查,形成書面材料,上報有關單位,對火災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火災肇事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發生重大(II級)和特大(I級)森林火災,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組織當地駐軍進行撲救,并向省、市提出救援請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應迅速行動,按照分工,各負其責,確保撲救工作順利進行。
3.預測、預警
3.1每年10月1日至豎年5月31日為我區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3.2火情監測由區象局和基層森林防火單位承擔,氣象局負責在防火期內森林高火險天氣警報;基層森林防火單位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通訊暢通,并設立森林防火觀察點,監測火情,及時通報情況。
3.3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火情,應立即報警,接警和處警單位是火災發生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第一響應隊伍是鄉鎮、街辦、林場的半專業撲火隊及當地群眾。
4.應急響應
4.1森林火警(IV級)應急撲救措施
森林火警是指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森林火警發生后,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采取應急行動,組織撲火隊和當地群眾進行撲救,并向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視其情況做出應急反應。
4.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應急措施。
4.2.1立即組織半專業撲火隊、義務撲火隊和當地群眾上山撲救,同時向區森林防火辦公室上報火情。
4.2.2成立森林火災現場撲救指揮部,總指揮由鄉鎮、街辦、在場的最高領導擔任,根據火情發展適時調整撲救方案,安全有效地進行撲救工作。
4.2.3根據森林火災的狀況和撲救的實際需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2.4火警撲滅后,組織力量查清起火原因及相關情況,并書面上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4.3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急措施
4.3.1及時趕赴現場,指導鄉鎮、街辦、國有林場進行火災撲救工作。
4.3.2及時向市防火辦、區政府辦公室報告火情。
4.3.3如過火面積超過20公頃或4小時明火尚未撲滅,確定對森林火警發生地撲救力量和撲救物資的支援。
4.3.4森林火警撲滅后,派出調查組,指導協助鄉鎮、街辦、國有林場查明火因,核定過火面積,受害森林面積和損失情況。
4.4一般森林火災(III級)應急撲救措施
一般森林火災是指森林火災發生后,森林受害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的。一般森林火災發生后,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撲火隊和當地群眾進行撲救,并向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火情做出應急反應。
4.5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應急措施。
4.5.1迅速趕到森林火災現場,組織半專業撲火隊和當地群眾進行撲救,同時了解火情,及時報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4.5.2立即成立森林火災現場撲救指揮部,積極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撲救,森林火災撲救指揮部總指揮由鄉鎮、街辦在場的最高領導擔任。
4.5.3根據火災發生狀況和撲救需要,制定現場撲救方案,按照撲救方案,安全有序地進行撲救工作。如果火勢難以控制,而且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向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救援請求。
4.5.4認真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后勤保障工作,負責撲火現場指揮部的各項后勤服務工作,一線撲火隊員上山四小時以上應及時組織食品供應,保證撲火隊員的生活需要。
4.6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急措施
4.6.1及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報告火情,提出應急工作建議。
4.6.2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的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鄉鎮、街辦、國有林場組織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4.6.3一般森林火災過火面積超過20公頃,明火四小時尚未撲滅,應組織區森林防火專業撲火隊或駐區部隊進行撲救,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確定對森林火災發生地撲救力量和撲救物資的支援。
4.6.4火災撲滅后,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定過火面積、受害森林面積和損失,森林公安要迅速查明火因,追究肇事責任,并將火災情況書面上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4.7重大森林火災(II級)應急撲救措施
重大森林火災是指森林火災發生后,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重大森林火災發生后,由區人民政府做好應急工作,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完成撲火任務。
4.8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應急措施
4.8.1迅速趕到火場了解火情,及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區委、區政府報告火情。
4.8.2立即通知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達火場,組織火災撲救工作。
4.8.3成立區森林火災撲救指揮部,現場指揮火災撲救,及時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4.8.4聽取當地政府和林業部門對火情的分析和應急工作建議。
4.8.5根據森林火災情況,確定撲救火災的具體方案。
4.8.6組織專業撲火隊和駐區部隊及當地群眾上山撲火,在撲火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資源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
4.9火場指揮機構及工作職責
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應立即成立火場指揮部,總指揮及副總指揮由火災現場的區上領導擔任,成員為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負責人。火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火場附近適當位置,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和林業局局長擔任。
4.10火場指揮部工作職責:
4.10.1根據火情,制定具體的撲救方案,做到科學、合理,以最小的代價取得最佳的撲救效果。
4.10.2開展火情分析,為撲救火災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4.10.3嚴防火勢蔓延,做好防火隔離帶的開設。
4.10.4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確保撲火人員的安全。
4.10.5安排后勤保障工作,保證火場所需的物資及滅火人員的生活供應。
4.11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職責:指揮部辦公室具體工作由林業局承擔,其具體工作為:
4.11.1負責指揮部臨時辦公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發電、辦公用品、來人接待等工作。
4.11.2迅速了解、收集火情,及時向指揮部領導報告火災撲救情況。
4.11.3負責火災現場的通訊聯絡工作。
4.11.4負責火災現場圖紙、文件的提供,文字記錄,分析、了解、收集火災情況。
4.11.5處理指揮部有關具體事宜和其他臨時工作。
4.12特大森林火災(I級)應急撲救措施
特大森林火災是指森林火災發生后,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災發生后,區政府應立即組織區專業撲火隊和駐區部隊及當地群眾進行撲救,并按規定及時報告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由市政府負責組織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4.13在撲救森林火災的過程中,要按照火災等級和預案規定實行統一指揮,防止多頭指揮。
4.14采取科學撲救的方法,一般地面火采取鐵掃帚、鐵锨等手持工具撲打,火勢較大的平緩地形可使用滅火彈,如起火地點周圍是林地的,可采取開挖隔離帶的方法,夜間撲火一定要注意安全,主要采取控制、守候的方法,不要盲目撲打。
4.15在火災撲救過程中,撲火現場指揮部應將撲救情況通報區外宣辦,由外宣辦統一對外報道。
4.16火場明火撲災后,經過24小時監控,無明火復燃,由撲火現場指揮部宣部應急結束。
5.后期處理
5.1對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和積極撲火有功人員,按行政管理權屬給予表彰獎勵,對撲火中受傷人員由林權所有者負責治療,受重傷的由區、鄉鎮(街辦)、林場資助治療。
5.2對災民的搶救、安置、疏散以及對死亡人員的撫恤、遺屬安置補助等按部門行業歸口管理,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妥善處理。
5.3森林火災發生后,事件調查承辦工作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負責辦理。
6.保障措施
6.1電信部門根據火場需要,及時、準確的保證火場信息暢通。
6.2公安部門負責火災現場治安秩序的維護和安全保衛工作,嚴禁與撲火無關的人員接近火場,維護交通秩序,確保救援人員、車輛通行。
6.3交通部門根據需要,及時調動車輛,保證撲救人員和撲火物資順利到達火場。
6.4財政部門及時做好森林火災現場物資和生活供給的資金保障工作,及時組織食品供應,保證撲火人員的生活需要。
6.5衛生部門迅速組織醫療急救隊,及時趕赴火場,負責搶救因撲救森林火災受傷人員。
6.6氣象部門根據火場氣象因素,及時、準確的預測火場當地氣候、溫度、風向情況,為撲火指揮部提供準確的數據。
6.7民政部門根據撲火需要,及時做好火場的救濟工作以及災后安置工作。
6.8建立森林防火貯備庫,貯備森林火災撲救必須的物資,鄉鎮、街辦、林場貯備物資必須在1—2萬元,區防火辦在3—5萬元,由同級財政列支,每年消耗后,重新補齊。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活動,區電視臺要開設專欄進行宣傳;區林業局每年防火期進行兩次大的宣傳活動,可利用宣傳車、廣播、錄相、光碟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
7.2沿山鄉鎮、街辦、林場要在入山口、交通要道制作防火宣傳碑,刷寫宣傳標語,設立森林防火警示牌,營造濃厚的森林防火氛圍。
7.3沿山、山區大、中、小學在防火期每月上一節森林防火知識課,增強學生防火意識。
7.4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每年對鄉鎮、街辦、林場分管領導及森林防火專干進行一次專業知識培訓,提高業務知識和管理水平。
7.5區森林防火專業撲火隊員每年培訓一次,同時進行撲火實戰演習,提高專業知識和撲火技能,不斷適應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