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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縣人民政府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接待煙酒采購管理使用工作,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公務接待煙酒包括香煙、白酒、紅酒。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采購中心依法依政策采購公務接待煙酒,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工商局、縣物價局、縣審計局、縣質監局等部門對采購工作進行監督,確保采購煙酒的質量合格、價格合理。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采購中心采購的公務接待煙酒交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統一管理。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接待需用煙酒的,須到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以采購的價格購買,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應當做好服務和費用結算工作;購煙酒單位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之間產生的煙酒等費用實行一月一清制。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能夠以更低的價格采購到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管理的相同品牌的煙酒用于公務接待的,可以自行采購;公務接待煙酒的檔次低于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管理的煙酒的,可以自行采購。以上采購開具的發票須經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證明和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方能作為報銷憑證。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在縣外開展公務活動臨時需要購買煙酒的,可以適量購買,所開具的發票須經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證明和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方能作為報銷憑證。
第八條從2011年5月1日起,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外,縣人民政府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一律不準報銷其他購買煙酒的發票,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一經發現,依法依紀從嚴查處。
第九條提倡縣內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到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以采購的價格購買煙酒用于公務接待。
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轉賣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管理的公務接待煙酒,一經發現,依法依紀從嚴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