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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促進園區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園區包括鐘靈山工業園區和碗米坡工業小區。本辦法適用于園區內的所有企業和與園區管理有關的部門及單位。
第三條通過園區的建設和管理,使園區成為全縣對外開放的窗口、招商引資的平臺、吸納聚集高新技術生產要素的載體、民營經濟的重要板塊、新型工業化快速發展的示范園區和財源基地,為縣域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章總體規劃和產業方向
第四條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產業聚集、重點發展”原則,實施園區的總體規劃、建設規劃和產業規劃。
第五條園區總體規劃要全面體現區位和資源優勢,充分考慮發展前景和生態環境,合理安排分區布局和配套設施。
第六條園區分階段進行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形成一定規模,提升承載能力。
第七條園區實現產業聚集,產業布局科學合理,精深加工、生物制藥和綠色食品等無污染企業入駐碗米坡工業小區;礦產品加工、陶瓷制品、輕化建材等企業入駐鐘靈山工業園區。
第三章管理機構和職責范圍
第八條園區管理機構為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屬綜合性正科級管理機構,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職能,直接管理園區的各項事務,具體職責范圍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園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擬定園區開發利用土地資源計劃,根據入駐企業的生產規模、產業類別,科學、合理地引導企業完成選址工作。
(四)按照園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園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五)協調處理園區入駐企業之間、入駐企業與相關單位之間的各項事宜,協調落實招商引資政策。
(六)為園區入駐企業提供配套服務,協助辦理各種證照手續,協調解決入駐企業生產經營、用水、用電等方面的問題。
(七)指導園區入駐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安全生產事故。
(八)做好園區建設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指導園區入駐企業的檔案管理工作,做好文件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九)積極組織項目申報,配合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等單位逐年儲備園區規劃內的土地,確保項目及時落地。
(十)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基礎設施和土地管理
第九條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要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打造和提升園區的核心競爭力。遵循“規劃一步到位、建設分步實施、項目滾動發展”的建設思路,做到“開發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第十條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必須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采取招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第十一條園區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等資產的運營、管理由管委會具體負責。
第十二條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以財政撥款和政策性金融貸款為主,構建多元化投資體系。縣政府設立“園區發展專項資金”,整合部門相關項目資金用于園區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每年將100萬元工業發展基金、園區落戶企業上年產生財稅收入中本級可用財力的20%用于園區建設。
第十三條園區土地的使用遵循“統一開發、統一管理、集約節約、合理利用”的原則,由管委會負責具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定,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管委會嚴格遵循園區產業發展方向,認真做好具體項目的用地安排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要強化對園區范圍內土地的執法監察力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嚴格把關,確保園區總體規劃的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園區土地。縣國土資源局和縣財政局等相關單位要加快進行可利用土地的調查和儲備工作,確保土地儲備滿足園區改擴建項目及新入駐企業的用地需要。
第十五條園區用地采取出讓方式供地。入園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開工建設投產,對逾期不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一年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二年,由相關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其征用土地時的相關費用不予退還,已投入的廠房、設備、設施自行拆除。在土地使用年限內轉讓或出租使用權的必須符合園區產業發展方向并經管委會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意。
第五章優惠政策和招商引資
第十六條入園企業和招商引資有功人員享受《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加速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意見》(保發〔2010〕14號)文件規定的各項優惠和獎勵政策。
第十七條園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基礎條件和優惠政策,遵循園區產業發展方向,采取全方位、多形式的招商引資,招引一批高質量、高科技企業入駐園區。
第十八條在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實行縣級領導和部門共抓園區招商引資責任制。對入園項目,縣委、縣政府明確一名縣級領導聯系,組織專門班子,為入園企業提供跟蹤服務,直到投產。縣商務局要把園區招商引資工作作為重要任務和主要載體,制定切實可行方案,全力組織實施。
第六章項目準入和退出
第十九條為了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提升園區建設效應,園區實行產業準入項目審查制度。
第二十條根據園區實際情況,入駐園區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二)原則上為工業項目,并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良好的市場前景。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入園項目投資規模原則上固定資產投資額必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冶金工業企業入園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須達到5000萬元以上,陶瓷工業入園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輕化建材入園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須達到2000萬元以上。入園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每畝須達80萬元以上,土地利用容積率須達65%以上。
(四)遵守有關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規定,遵守園區關于基礎設施、優惠政策及運行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辦法。
第二十一條進入園區的工業項目申報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投資者身份證復印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的國稅、地稅登記證復印件。
(四)銀行資信證明。
(五)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六)項目的環境初步評審意見。
(七)項目立項報告或備案文件。
第二十二條入園程序:
(一)入園申請。入園企業需提交相關項目可行性報告,填報《縣工業園區入園申請表》。
(二)項目預審。管委會牽頭召集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環保局、縣安監局、縣財政局等單位的相關專家及時進行項目入園論證、企業資信審查。預審通過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再由管委會下發《入園通知書》。
(三)手續辦理。管委會對入園企業申請后的各種審批手續實行領辦、協辦服務,各職能部門認真履職,負責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要積極推進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引進工業項目獲準入駐園區后,相應作為該鄉鎮的招商引資任務,入駐項目產生的各項經濟指標,列入各鄉鎮的統計范圍。
第二十四條實行退出機制,凡是未達到約定的投資比例、節能減排標準、滾動發展進度的入園企業,應退出園區。
第七章園區管理
第二十五條管委會負責管理園區社會事務,指導園區內企業的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加強對園區內企業運行監測和服務工作;遷陵鎮、碗米坡鎮負責協助處理園區內企業的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中涉園農民問題。
第二十六條園區企業要嚴格執行安全、環保、醫療、環衛、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主動接受上級相關部門檢查,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園區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企業亂攤派、亂集資、亂罰款。除正常執法檢查外,不得對園區企業進行檢查、評比達標等活動;確需進行的,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管委會統一安排。對園內企業實行掛牌保護,嚴肅追究違規和干擾園區正常秩序的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為園區創造優良的發展環境。
第二十八條建立園內企業檔案庫,園內企業按規定及時向管委會報送相關資料和各種會計報表、統計報表。
第二十九條園區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后,在規定時間內未開工建設或不開工生產的企業,管委會負責督促其加快建設進度或實現正常生產,凡未按申報建設內容開發建設的企業或以變相手段騙取土地使用權,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的,管委會報縣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收回土地。園區企業在建設過程中,確有需要擴大土地使用范圍的,管委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相關部門補辦手續;擅自擴大土地使用范圍且違反園區規劃的,必須退還,相關損失由企業自負。園區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更換法人代表、合并、分立、遷移、歇業等必須報管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