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生態建設保護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加強全旗生態管理,維護生態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旗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生態建設、保護與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阿旗境內生態建設、保護和管理。在阿旗境內進行林業和草原建設的單位、個人或其它組織,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旗林業、畜牧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于年底前編制出全旗生態建設、保護、利用規劃,報旗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生態建設、保護、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旗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條生態建設、保護、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是轄區內生態建設、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
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的生態監察中隊、林業工作站在業務上實行鄉鎮人民政府和旗業務主管部門雙重管理。
旗林業、畜牧、草原監督、水務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權限和職責分別履行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審批和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草牧場“雙權一制”相關政策要求,進一步完善草牧場“雙權一制”工作,對按政策承包到戶的草原,要及時將《草原經營權證》發放到戶。《草原經營權證》內容要填寫詳實,并繪制GPS控制圖,注明是否屬于基本草場。對于未能劃分到戶的草場,要在年底前落實到戶,發放《草原所有權證》和《草原經營權證》。
第六條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境內進行合理開發、利用、治理事項,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會同旗相關業務部門制定規劃設計,報請旗人民政府審批后旗人民政府統一進行安排。未經批準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任何建設、開發和利用。對保護區核心區采取重點管護措施。
第七條草原及“五荒”的利用要依法、科學、合理。
新建的小流域治理項目區一律禁止間種農作物。以前的小流域治理項目區自起一律禁止間種農作物。
有保灌條件、林木成活率達到90%以上、面積保存率達到100%的,并且不會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的造林地,所有權人可以向旗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間種農作物申請,間種時間從植樹同年計算不得超過三年;經檢查驗收達不到要求的,禁止間種農作物,同時按要求進行整改至合格,批準間種的林地,不得間種玉米、高粱等高桿農作物。亞喬木(如:文冠果等)樹種,經旗林業、水務主管部門共同檢查驗收,達到要求的,可以采取以耕代撫措施。林地間種農作物檔案資料由旗林業局存檔備查。
未經批準的林地間種農作物以及未按照作業設計要求對樹木進行撫育管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嚴格禁止在各類草原開荒種植農作物。
第九條旗人民政府對草原和沙化、鹽堿化地需要建設的實行統一審批制度。進行草原建設,建設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地嘎查委員會提出申請后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旗草原監督管理局,旗草原監督管理局依法審查后會同旗林業、畜牧、水務、農業等相關部門統一進行實地勘查,勘查后認為可以進行草原建設的,由相關部門提出《設計規劃》,《設計規劃》內容要包括水源條件、防風林建設、農作物選擇等。《設計規劃》報旗人民政府立會統一研究,旗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或年末立會研究一次,旗草原監督管理局根據旗人民政府會議意見統一辦理審批手續,審批結果要在項目所在嘎查和綠原網、《阿旗通訊》、阿旗電視臺上予以公示。
旗草原監督管理局要會同旗水務局、林業局和草原建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對建設項目統一檢查驗收,驗收后要出具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要按有關要求進行整改至合格。草原建設有關檔案資料由旗草原監督管理局存檔備案,檔案資料應包括申請書、《設計規劃》、勘查表、驗收表等。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禁止在基本草原上造林。在其它草原上造林的,由草原承包經營權人向所在地嘎查委員會提出申請后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旗草原監督管理局,草原監督管理局依法審查后會同旗林業局、水務局等相關部門統一進行實地勘查,勘查后認為可以造林的,由林業局進行統一規劃設計。
旗林業局要會同旗草原監督管理局和草原建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對建設項目統一檢查驗收,驗收后要出具驗收報告。草原造林有關檔案資料由旗林業局和旗草原監督管理局分別存檔備案。
按照上級有關政策,確需在基本草原上造林的,按相關政策辦理。
第十一條堅持草畜平衡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要嚴格執行《旗草畜平衡實施辦法》。嚴禁旗外牲畜進入阿旗草場放牧。
第十二條征用、使用或改變林地、草原用途的,必須事先依法履行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林地、草原的必須經旗林業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在草原采集麻黃草等野生植物,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農業部《甘草和麻黃草采集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違反規定采集的,依法予以處罰。
在草原和林地非法捕獵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依法推行禁牧、休牧和劃區輪牧制度。嚴格執行《旗人民政府關于全旗實行山羊全年禁牧的通告》。
第十五條依法實行生態建設取水許可制度,生態建設用水要依法辦理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旗人民政府每年對各地區、各部門履行生態建設、保護、管理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列入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
旗人民政府對生態建設、保護、管理成績突出的鄉鎮和舉報破壞生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旗人民政府以前的關于生態建設、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