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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的供應,健全我旗住房保障供應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赤峰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廉租住房配建,是指在商品房開發項目用地招拍掛時,將配建廉租住房作為土地出讓條件之一,由土地競得人根據廉租住房的建設標準和要求,按規定比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所建房屋由政府按約定價格收購。
第四條旗國土資源、建設、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旗房管所負責配建項目的簽約、履約和房屋銷售分配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旗建設局在制訂項目用地規劃時,應根據項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積率、總的規劃建筑面積,提出配建廉租住房的用地、房屋面積指標,原則上不少于總建筑面積的6%比例配建,用地面積按相應建筑占地進行確定。根據相關規定及當地建設總量,配建比例可適當進行調整。配建廉租住房所用土地由旗政府實行行政劃撥。
第六條旗國土資源部門在公開招標、掛牌或拍賣商品房建設用地時,應在出讓公告中約定以下配建要求:
(一)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土地、房屋面積;
(二)配套建設時限;
(三)收購價格(按天山城區上年度同類型結構房屋單位造價加3%的利潤)。
第七條旗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將含廉租住房項目的土地出讓資料及項目用地競得企業資料送旗建設部門備案。
第八條配套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由旗房管所依據土地出讓公告,代表旗政府與項目用地競得開發企業簽訂配建合同。
第九條配套建設企業應依據土地出讓資料及配套建設合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旗發展改革部門。旗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進行立項審批。
第十條旗建設部門在審查廉租住房設計方案時,要同時審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讓及配套建設合同的要求,不符合有關要求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否則不予審批。
第十一條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執行赤政字〔2008〕72號文件的收費和稅收政策。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單套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二)每套房屋獨門獨戶,設有臥室、廚房、衛生間、上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的成套建筑。
(三)入住后不需要進行二次裝修就能夠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由旗房管所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旗財政部門根據旗房管所提供的交接手續按配套建設合同約定向配套建設方支付配建房屋收購費用。廉租住房資金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國家、省、市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五)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五條旗房管所憑相關資料辦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第十六條配建的廉租住房統一納入所在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室外配套設施,包括綠化、硬化及地上、地下各種管線等均由競得開發企業負責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