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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成果,引深“四城聯創”工作,實現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山西省村容鎮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晉中市城鄉環境衛生清潔工程長效管理機制實施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全縣行政規劃區域內,所有單位(鄉鎮)的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均適用本辦法,具體工作目標要做到“七有”(即有組織機構、有經費保障、有環衛隊伍、有工作制度、有管理措施、有標準要求、有考核獎懲),著力解決環境衛生清潔誰來管、怎么管和如何管好的問題。
第三條城鄉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專人管理和部門協調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是指對城鄉空間環境的衛生管理,管理的主要對象是縣城建成區、各鄉(鎮)政府所在地、各行政村的主次干道、街巷、廣場、公共場所、河道、207國道、317省道、入鄉公路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的收集、清除、運輸、中轉、處理、處置、綜合利用,城鄉環衛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等。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縣愛委辦在縣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工作領導組的領導下,負責全縣環境衛生長效管理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縣建設局負責縣城環境衛生清潔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鄉鎮的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工作,鄉(鎮)長負總責,分管衛生副鄉(鎮)長為直接負責人。
各行政村的黨支部、村委會負責本村(居委會)區域內衛生清潔工作的組織管理,支部書記負總責,村主任為直接責任人。
第三章隊伍建設
第七條縣環衛部門、城建監察部門、愛衛辦的機構建設要按規定配備,確保科室完整,人員充足。
第八條縣市政園林環衛所是城區環衛工作的主要單位,內設環衛監督、垃圾清運、街道保潔等班組,總人數按城區常住人口的3-4%配備。
城建監察隊伍按城區常住人口的0.2-0.3%配備。
第九條各鄉鎮設立環衛管理所,負責人由分管副鄉長兼任,負責本鄉鎮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環衛人員配備人數不低于鄉鎮總人口的1‰。
第十條每個行政村設立一個環衛站,負責人由村委主任兼任,負責本村的環境衛生工作,環衛人員與行政村人口的比例要達到1:400以上。
第十一條各鄉鎮、行政村衛生清潔工作原則上要做到“五統一”(即統一管理、統一裝備、統一服裝、統一目標要求、統一考評獎罰),條件不具備的要在2年內達到“五統一”要求。
第四章經費保障
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將城鄉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產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縣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所收專款用于縣城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維修和建設,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縣城鄉環境清潔工程建立“縣財政補助、鄉鎮配套、村集體補差”的資金投入長效機制,實行專項管理、專項使用。縣財政專項補助總體額度按照上年度全縣財政收入的3-5‰標準計提。縣財政對鄉鎮的補助標準按照上年度統計部門提供的在冊農業人口每人每年補助3元計算。另外,縣財政每年還根據情況安排一定的以獎代補資金,以強化對鄉鎮的監管力度。
各鄉鎮在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將一定比例的轉移支付資金或鄉鎮其它收入用于環境衛生管理,落實相應的村級環境衛生配套資金。
各行政村在縣財政補助、鄉配套的基礎上,要拓寬籌資渠道,積極倡導通過社會籌資、群眾集資、村民投工投勞等辦法解決環境衛生管理缺口資金。
第十四條縣財政補助資金按照“比例拔付、績效掛鉤、年終兌現”的原則下撥。撥付比例實行“三三四”制,每年年初撥付各鄉鎮30%,七月份考核撥付30%,年終總體考核兌現再撥付40%。
第十五條各機關、企事業單位權屬范圍內和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費用由各單位負責。
第五章責任分工
第十六條縣城規劃區的衛生清潔工作,由縣建設局和樂平、大寨鎮政府分別負責對城區和本鄉鎮所有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村莊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城區主次干道的路面、人行道、公廁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和處置,由縣環衛所負責。
縣城公園、廣場、綠化帶的清掃保潔由市政園林管理站負責。
縣城各居民小區的清掃保潔由各小區管委會(業主委員會)負責。小區生活垃圾由縣環衛所統一清運,并按規定收取垃圾處理費。
縣城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車站、停車場、經營性門店、攤點等公共場所由各所屬單位和經營者負責。
“城中村”中的小街小巷清掃保潔由各村的環衛站負責。
建筑施工現場由施工企業負責,尚未開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各駐鄉鎮單位、企業和各行政村的環境衛生由各單位、企業和行政村的環衛站負責。鄉鎮環境管理所監管。
第十八條縣207國道、317省道排水渠以里范圍內的環境衛生、20米以內通道綠化由公路段負責,排水渠至20米以內的衛生由公路段監管,所屬鄉村負責。
縣鄉公路排水渠以里、15米以內通道綠化由交通局負責,排水渠至15米以內的衛生由交通局監管,所屬鄉村負責。鐵路保護區域以內的環境衛生由鐵路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四橋”(大寨橋、東風橋、河西橋、趙家溝橋)以里的河道環境衛生由建設局監管,環衛所負責清理;其余地段的河道及岸線由水利局監管,所屬鄉村負責清理。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鄉鎮要把環境衛生清潔工程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健全長效管理、監督考核機制,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宣傳、文化、廣電、教育等部門要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自覺性。
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監察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擾市容監察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二十二條全面落實衛生清潔村前(門前)“六包三不”責任制。
包衛生:所有單位、村鎮、門店、居民住戶所在地方,要做到室外全天保潔,無積水積雪、無痰跡煙頭、無瓜果皮核、無垃圾糞便、無紙屑雜物等其它污物。
包秩序:要做到門前(村前)無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亂擺攤點,牌匾要掛放整齊,各種車輛一律停放在存車場(處)內。
包綠化:要做到門外樹木無缺損,花池、綠地整潔完好,無綠化條件的要擺放盆花、花壇。
包亮化:建筑物和廣告牌按要求實行亮化。安裝有輪廓燈、反射燈,村鎮主要街道要安裝路燈,確保亮化設施完好,并按要求保證亮化時間和效果。
包整潔:所屬的建筑物、構筑物立面要保持干凈整潔、無污垢;色彩要與周圍建筑相協調。
包廣告牌匾規范:店容店貌要整潔美化,做到一店一牌,牌匾要符合招幌文化要求上檔次,文字要規范,實現玻璃、櫥窗無字畫,定期清洗店面、油漆牌匾,始終保持店面新、墻壁新、櫥窗新、廣告牌新。
三不:不亂倒垃圾、不占道經營、不亂貼廣告。
第七章標準要求
第二十三條縣城和鄉鎮要制定和完善環衛設施規劃,要做到基礎設施數量充足、布局合理。
縣城要有3-5處垃圾填埋點;城區原則上每1萬平方米至少要有1個封閉式垃圾池,主要路段平均每100米要至少設置1個垃圾箱(筒);每鄉鎮要有1-3處垃圾填埋場,每村要設立垃圾中轉場,選址要遠離居民區、主干道、河道和居民飲用水源區。
第二十四條縣城舊城改造或村鎮建設改造時,責成建設單位設立相應的環衛設施。環衛設施必須與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主體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負擔。
第二十五條村鎮主要街道兩側、居住區和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或垃圾池、果皮箱等設施。農村原則上按每10-15戶配置1個垃圾桶或每25戶建1座垃圾箱。
第二十六條各環衛所、環衛站要配備數量充足的垃圾清掃和清運工具,包括垃圾清掃器具、清運機動及人力車輛等,提高清運保潔效率。
第二十七條街道保潔。縣城區的主次干道要做到二十四小時全天候保潔,保潔標準要達到“五凈五無”,即路面凈、墻根凈、樹坑凈、綠化帶凈、下水口凈;無垃圾、無泥土、無污水、無雜草、無瓜果皮核。
垃圾清運。生活垃圾日產日清,車走場點凈,逐步推行垃圾袋裝化,實現垃圾不落地,杜絕二次污染。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池,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定點清運;無力自行清運的,由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代運。
公廁管理。公廁衛生達到無蠅、無蛆、無臭味、糞便無外溢。
垃圾中轉場點。場點衛生整潔,達到無蠅、無蛆、無鼠、無積液、無外溢,中轉設施應定期維修確保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鄉鎮及農村的環境衛生要執行新農村建設、農村創“三優”、“五清五規范”的標準要求。
第二十九條207國道、317省道20米紅線范圍內、縣鄉公路15米紅線范圍內無垃圾死角、無雜草雜物、無白色污染,路面清潔、路沿整齊、樹坑整形。
第三十條河道及岸線無垃圾雜物,河床平整、清潔。
第八章監督考核
第三十一條監督考核的主要內容為本辦法所涉及的六項長效管理機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第三十二條監督考核的方式方法采取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專項督查、全面考核和年底總評相結合的辦法。
第三十三條級次考核實行百分制,按照六項長效機制打分,考核結果分4個級次。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為良好,60—79分(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年底考核總排隊與平時檢查結果相結合,與本辦法第四章第十四條財政補助兌現掛鉤,并且考核結果要作為對單位(鄉鎮)領導班子工作實績報組織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按照權責統一,有錯必究,責任與過錯相對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不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的,采取黃、橙、紅三級督查問責方式,進行行政責任問責追究。
凡受到黃色通報的單位,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點名通報批評,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凡受到橙色通報的單位,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全縣通報批評,給予戒免談話;凡受到紅色通報的單位,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建議免職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從8月1日開始試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愛衛辦負責解釋,縣愛衛辦成立以前暫由縣“四城聯創”辦公室代管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