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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全面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素質,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是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誠信度、市場行為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綜合信用評價。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一標準、信息共享、權威、合理獎懲的運作方式。
第五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稅務、物價監督管理、信訪、人民防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衛生、統計、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門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的參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評價指標和信用等級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指標包括社會評價指標和行業評價指標。
本辦法所稱社會評價指標,是指能夠反映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社會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保持社會穩定等情況的指標。主要包括繳納政府稅費、工程質量安全、水電熱氣等項目基礎設施配套、支付工程款及信訪情況等指標。
本辦法所稱行業評價指標,是指能夠反映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展狀況和遵守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的指標。主要包括辦理建審手續、銀行的信用評級、開發資質、守法守規及獎勵表彰情況等指標。
第七條評價指標內容包括下列方面:
(一)用地行為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辦理用地審批及土地使用、土地出讓金繳納、配合土地市場監管等情況。
(二)規劃行為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辦理規劃審批、配合規劃執行監管等情況。
(三)建設行為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辦理建設審批、配套費繳納、配合建設市場監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工程質量安全等情況。
(四)營銷行為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辦理預(銷)售審批、配合預(銷)售行為監管等情況。
(五)其他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注冊資金、開發資質、企業經營、依法納稅、前期物業管理、節能環保、消防安全、衛生法規執行、住宅交付使用、銀行信用、表彰獎勵、群眾投訴等情況。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由高分到低分分為綠牌企業、藍牌企業、黃牌企業、紅牌企業四個等級。
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綠牌企業為信用優秀企業,即分數高于110分,基準分減分不超過5分的企業;
(二)藍牌企業為信用良好企業,即分數100至109分,基準分減分不超過10分的企業;
(三)黃牌企業為信用一般企業,即分數70至99分的企業;
(四)紅牌企業為信用較差企業,即分數低于70分的企業。
企業信用等級根據評價分值變化情況動態調整。
第九條社會評價指標和行業評價指標的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一)超過限繳期限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偷、逃、抗稅,逃、廢銀行債務造成銀行信貸資金損失的;
(五)引起異常、越級、群體上訪,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經核實確實存在嚴重侵害群眾利益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移交社區配建公益用房的;
(七)規避預售資金監管、拒不改正的;
(八)未按照規劃批準進行建設、拒不整改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一票否決情形的,綜合信用評價指標總分一次性降為0分。
第十一條實行企業信用修復制度,鼓勵企業對存在的問題主動進行整改。整改結果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出具證明,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取消原扣分。
第三章評價程序
第十二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網站作為統一工作平臺,建立網絡評價數據庫和企業信用檔案。同時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對外公示,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十三條各參評部門依據職能分工,依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網站,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企業基本信用信息由企業通過統計報表、信用檔案、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等方式上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錄入網絡評價數據庫。各參評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負責的綜合信用評價項目,及時將有關情況錄入數據庫,形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數據。
(二)即時評價。進入網絡評價數據庫的企業信用信息由系統自動生成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總分,實現即時評價。評價結果及企業信用等級隨時通過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網站向社會公布。
(三)年度排名。每年年底按照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總分由高到低順序進行企業年度綜合信用預排名,并在指定網站和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綜合社會各方面反饋意見后最終確定企業年度排名,并將排名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綜合管理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應當將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土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項目招投標,行政審批,日常監管,評先選優的重要參考依據,建立相應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企業實行綜合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獲得信用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綜合分類管理:
(一)綠牌企業,在日常管理中,免予常規檢查、可獲資質年檢免審,符合晉級條件的,經企業申請,可優先晉升資質等級;對參加開發項目招投標,土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資格予以免審。
(二)藍牌企業,可進行正常開發經營活動,對其不作重點監管。
(三)黃牌企業,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內重點監管,不得申報資質升級、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項評優活動;在開發項目招投標,土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中嚴格審核資格,整改不徹底,不能提供由相關部門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證明的不允許參加開發項目招投標和土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
(四)紅牌企業,列入重點監管范圍,整改期間凍結其各項審批手續,不予審批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允許參加土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及各種開發項目招投標;三年內不得晉升更高等級的開發資質,情節嚴重的,建議由有關部門依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信用檔案管理制度。
紅牌企業的法人代表、總經理及直接責任人員有關情況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不良記錄檔案,存留期3年。存留期內不得到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其他企業擔任同類職務。企業因存在嚴重不良行為被清出開發市場、吊銷開發資質的,企業法人代表、總經理及直接責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不良記錄檔案,存留期5年。存留期內不允許到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其他企業擔任同類職務。
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網站上對外公開,供公眾查詢。
第十八條中、省直,外埠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應當參加本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評價排名情況同時通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所在地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建立信用評價工作監督制度。成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各參評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各部門的評價和打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建立受評企業申訴受理制度。受評企業對評價內容、程序或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評審委員會指定相應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
第二十一條建立重大事項跟蹤問效制度。對限期整改項目,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抽檢,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改正;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由有關部門查明情況,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整改情況由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參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