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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證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我市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的議案辦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府辦發[4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國家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計口徑內的縣道、鄉道、村道、專用道,包括橋梁、涵洞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應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養護優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撐、體制創新”的原則,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養、養必規范”,促進農村公路暢、安、舒、美。
第五條縣政府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行績效考核,開展專項督查,定期通報。在對各鄉鎮的年度績效考核分值中占2分,績效考核結果與養護補助資金掛鉤,具體的考核辦法由縣交通運輸局另行發文明確。
第二章養護與管理體制
第六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行“以縣為主、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
縣政府是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將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資金投入,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養護與管理,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道的養護與管理。各鄉鎮成立交通管理站,掛靠“村鎮建設環衛中心”,并落實2-3名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轄區內農村公路的管養工作。
第七條縣交通運輸局主管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農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臺;
(二)負責編制、審核和監督實施農村公路養護計劃、資金預算;
(三)監督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負責養護工程竣工驗收;
(四)負責全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
(五)制定和組織實施農村公路搶險保通應急預案,建立機械化養護中心;
(六)檢查考評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發改、公安、財政、國土資源、林業、審計、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縣公路養護段負責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實施縣道、專用道和縣城環城路(即旭陽鎮連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
(二)負責縣道、鄉道及橋梁的技術狀況檢測評定;
(三)負責縣道、鄉道養護計劃的方案編制;
(四)負責農村公路養護技術培訓及農村公路基礎數據庫的更新等工作。
第十條鄉鎮交通管理站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并及時更新本鄉鎮鄉道和村道基礎數據庫,做好行業統計工作以及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
(二)組織編制并執行鄉道、村道養護計劃及資金預算,指導、監督村民委員會做好村道養護與管理;
(三)負責所轄鄉、村道及橋梁的巡查養護和路產路權保護;
(四)檢查考評本轄區內鄉道和村道的養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各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行政村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與養護,負責組織籌集村道公路養護資金,負責所轄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
第十二條縣交通運輸局、各鄉鎮政府應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縣交通運輸局主管全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h路政大隊是全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全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指導監督鄉鎮做好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鄉鎮政府及交通管理站應組織村民委員會及村道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做好轄區縣道、鄉道和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對侵害路產路權的行為,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縣路政大隊報告。
第三章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其來源為:
(一)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專項資金;
(二)縣政府、鄉鎮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企業或個人捐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小修維護實行預算管理、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縣道、縣政府認定的專用道路以及縣城環城路(旭陽鎮連村公路)的小修維護費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的日常養護和小修維護費每年每公里4500元;納入列養的村道的日常養護和小修維護費每年每公里2000元。其中,補助資金總額的80%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維護;20%作為應急搶險保通資金,由縣交通運輸局統籌管理使用。
縣交通運輸局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足額納入縣財政預算。
縣道和縣政府認定的專用道路的大中修由縣交通運輸局根據公路的使用年限及運行極限按年度上報計劃,縣財政分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大中修專項資金。鄉道的大中修由鄉鎮政府根據公路的使用年限及運行極限上報計劃,經縣交通運輸局審查匯總后報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安排資金組織實施。村道養護所需經費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治的原則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縣政府和鄉鎮政府安排適當的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一定的農村公路安保工程專項資金,用于全縣農村公路的安全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縣交通運輸局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定期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確保資金運行規范和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
第四章養護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實施,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標志標線等沿線設施完好,綠化協調美觀,保證農村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八條縣道、專用道路的經常性養護率達到100%,鄉道、村道的經常性養護率分別不低于60%、50%,2013年鄉道、村道經常性養護率每年比上年提高2個百分點。
逐步實現全面覆蓋。未實行經常性養護的鄉道和村道,要實行季節性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責任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范,設置農村公路養護公示牌,公示養護責任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并加強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監督和指導,督促其依法履行養護作業義務。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按其工程性質、技術難易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四類。
農村公路小修保養實行專業化養護與個人承包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盡可能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擇具備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對養護作業單位或人員實行合同管理、績效考核、計量支付。
農村公路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養護工程應按照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達到國家規定招投標標準的應依法進行招投標,選定作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并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因嚴重然災害等公路突發事件,致使縣道、鄉道受損中斷交通時,應組織養護作業單位及時組織修復、恢復通行,并有關公路運行信息??h交通運輸局應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村道的修復由鄉鎮政府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短時間內難以修復的,應修建臨時便道或在路口標明繞行路線。
第二十條養護作業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巡查,記錄養護作業、巡查、檢測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及時匯總上報巡查發現的病害和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加強橋梁養護,定期對縣道、鄉道上的橋梁進行檢測和評定。對評定為三、四類橋梁的,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及時采取有效的維護措施。對評定為五類橋梁的,應當關閉使用,嚴禁通行,并及時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
村道上橋梁的定期檢測評定及安全隱患整治,由鄉鎮交通管理站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養護作業人員應穿著安全標志服,養護作業區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養護作業車輛應設置明顯作業標志。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縣道、鄉道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應在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修建臨時道路。村道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由鄉鎮政府負責向沿線單位和村民通告。
第二十四條縣公路養護段和鄉鎮政府應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按照“誰種植、誰受益”的原則,組織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和個人實施公路綠化。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行道樹的,應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由養護管理責任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縣交通運輸局要堅持創建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示范鄉鎮和文明示范路,開展養護技術創新、培訓、交流和技能競賽活動,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逐步實現養護作業機械化、規范化、快速化、信息化。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路政大隊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公路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起),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區域為公路建筑控制范圍。在上述范圍內,除公路管理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嚴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構筑物。需要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縣道需先經縣路政大隊批準,鄉道和村道由鄉鎮政府批準并報縣路政大隊備案。
第二十七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征得縣路政大隊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縣交警大隊同意。占用、挖掘農村公路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按照不低于該段農村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二)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二十九條在農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設置集貿市場;???
(二)打場曬糧、堆放物料、傾倒垃圾;
(三)設置障礙、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四)挖溝引水、采石取土、排放污水或污物;
(五)焚燒物品、維修車輛、洗車;
(六)損壞、擅移動、涂改、遮擋農村公路標志、標牌等附屬設施;
(七)利用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八)車輛擅超限行駛;
(九)擅砍伐行道樹及損毀綠化植被;
(十)其他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行為。
第三十條加強農村公路超限治理。經檢測超限運輸且未經批準的,縣路政大隊應責令承運人行卸載超限物品;拒不卸載的,縣路政大隊可組織卸載,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車輛確需行駛的,應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縣路政大隊辦理許可手續,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鄉鎮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三)違法實施農村公路行政許可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縣路政大隊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縣路政大隊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路政大隊按照下列規定處理或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影響公路暢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六)、(七)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六)款以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項規定,在農村公路上擅超限運輸的,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九)項規定,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補種,沒收砍伐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砍伐林木價值3倍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項規定,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縣交警大隊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及時通知縣路政大隊到場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