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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招商引資步伐和促進全區經濟快速發展,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鼓勵區外投資者來我區投資興業,根據國家、自治區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來投資經營的區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區外投資者)。區內投資者新建企業或原企業擴建改造的新增投資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土地優惠政策
(一)區外投資者可在本區境內選擇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土地,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行業規劃及產業政策的,可以按國家法律、法規設定的相關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按國家法律、法規設定的相關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需按國家規定標準交納土地出讓金。
(三)對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區政府將設立扶持企業發展基金(含預算內資金),如果項目能夠按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竣工并投產,區政府將投入適當數額的基金支持項目發展;對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的項目,將不予支持。
第四條稅收優惠政策
(一)區外投資者在境內建設的投資項目,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均可享受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和的相關優惠政策。
(二)對設在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年以前,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凡進駐工業園區的項目和企業,還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按照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享受相應的土地政策。
1、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1億元的項目,投資強度100-150萬元/畝,收取園區基礎設施配套費1.5萬元/畝。
2、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3億元的的項目,投資強度150-200萬元/畝,收取園區基礎設施配套費1萬元/畝。
3、固定資產投資在3億元以上或高科技產業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
4、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進入鄉鎮“工業集中區”創業發展。
(二)按照“誰引進、誰受益”的原則,對于由鄉鎮、街道招商引資入駐園區的企業,自生產之日起所實現稅收的級留成部分,3年內全額劃歸所引進的鄉鎮或街道。
(三)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規劃建設鄉鎮“工業集中區”,區政府將對基礎建設配套完備、入駐項目多、財政貢獻大的鄉鎮“工業集中區”予以部分資金支持。
第六條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生產加工類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對我區產業升級有帶動作用的特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享受各種優惠政策。
第七條收費優惠政策
(一)免收區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確需收取的或為上級有關部門代收的,按最低標準收取。
(二)服務性收費必須按照自愿、協商、有償原則,按有關規定的最低標準收取。
第八條服務保障措施
(一)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對投資項目的企業注冊、項目審批、稅務登記等事項實行“一站式”服務,全程代辦;凡屬區級審批權限以內的項目,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需報上級審批的,由區直各相關部門限時協助辦理。
(二)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堅決制止和從嚴查處對各種類型企業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等行為。
(三)投資者在入戶、子女入托、入學、就業、社會保險、職稱評聘、計劃生育等方面,享有與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條資源配置政策
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加工類項目,區政府對其所用的原材料、水利、交通等資源給予優先配置。
第十條除了執行本規定外,新建企業和項目,上級有新的優惠政策可享受上級優惠政策。同類優惠政策,享受最高標準,不重復享受。若遇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則按國家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對外開放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赤松政發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