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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制定本規定。根據《市殘疾人扶助規定》結合我縣實際。
第二條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本縣殘疾人享受本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政府負責領導和綜合協調本縣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
并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綜合協調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
做好殘疾人扶助有關工作。共同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政府委托。人社、工商、財政、稅務、衛生、民政、扶貧、教育、交通、城建等政府職能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按照各自職責。
第四條對殘疾人的扶助實行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方針。鼓勵社會組織、個人為殘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全社會應當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禁止侮辱、歧視、侵害殘疾人。
第五條縣政府按本縣轄區人口。每人每年至少不低于0.5元的標準預算并落實殘疾人康復經費。
第二章康復醫療
第六條社區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站(室)并配備必要的康復器材。對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免費開放。
第七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縣內各醫院就醫。免收普通掛號費和注射費。給予掛號、交費、化驗、取藥優先照顧。
第八條有關部門應當對貧困殘疾人重癥醫療患者給予特別救助和康復醫療補助。肢體殘疾矯治。按照80%以上的標準予以核銷。將白內障復明。小兒腦癱、偏癱截癱、精神病、孤獨癥、聽力語言、智力殘疾康復和假肢裝配等列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
第九條降低殘疾人新農合、城鎮醫療保險住院自付標準。貧困殘疾人及持二級以上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在各級醫院享受濟困病床待遇。殘疾人醫保住院、大病住院報銷比例在原有基礎上分別上浮15%20%以上;大病救助、醫療補助優先照顧殘疾人。
第三章教育
第十條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教育救助制度。采取特殊扶助措施鼓勵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注重實施特殊中等職業教育,普通學校增設特教班。大力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拓寬殘疾人接受高中教育渠道,積極發展殘疾人學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十一條政府應當設立特殊教育補助專項經費并逐步增加;落實并適當提高特教教師津貼。不斷提高特教教師的福利待遇和工資收入。將特教教師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將承擔隨班就讀教學與管理人員的工作列入績效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縣政府對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由學校免費提供校服和作業本。根據方便監護的原則。應當就近就便入學。按照規定補助寄宿生活費。實行統一校服和統一發放作業本。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子女。
第十三條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招收殘疾學生;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聽力殘疾學生免試外語聽力。學校應對貧困殘疾學生在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縣政府對貧困殘疾學生錄取后提供助學補助。免試與本人身體不適宜的體育項目。
第四章勞動就業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各類社會經濟組織應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不得拒絕接受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并為其選擇適合的崗位。除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外。
第十五條縣政府對殘疾人就業應當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各相關部門、社區。安排不低于30%崗位供殘疾人就業。城市環境衛生、公共停車場、報刊信息(公用電話亭)收費公廁等服務行業的公益性崗位中。
第十六條工商、稅務、衛生等相關部門通過依法減免稅費、補貼經費等措施。鼓勵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為錄用的殘疾人按照規定足額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扶持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機構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
第十七條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個體經營。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按國家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優先安排經營場地。免征營業稅;殘疾人從事個體工商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以及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有關規定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咨詢、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免收殘疾人培訓證書工本費和職業技能鑒定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殘聯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培訓、職業推介和檔案托管等服務。
第十九條殘疾人對用人單位解除與本人的勞動合同有異議的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訴。
第五章文化體育
第二十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免費進入圖書館、公園、風景區、公廁等公共場所。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以上公共場所。以上場所舉辦商業性活動除外。對盲人、重度肢體殘疾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
第二十一條殘疾人參加文藝、體育、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用人單位要給與支持。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不變。集訓、演出、比賽期間。
由組織者或舉辦者發給交通費和誤工補貼。參照參加活動的殘疾人標準發給交通費和誤工補貼。農村殘疾人和無單位的城鎮殘疾人參加會議、職業技能競賽、文化體育活動。誤工補貼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盲人、一級肢殘和一級智障殘疾人的陪護人員。
第二十二條公共停車場免收殘疾人車輛停放費;郵政部門應當免費郵寄盲人讀物郵件;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辟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運動員獲得國際、全國、全省和全市綜合性殘疾人運動會獎牌的按有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社會保障及其他扶助
第二十四條房管部門應當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廉租房或給予住房補貼。要優先實行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發放租金補貼等。縣政府要將城鎮貧困殘疾人的住房困難問題納入廉租房保障體系;對特別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
縣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納入計劃并落實配套資金。
第二十五條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供養條件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和供養范圍。
對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殘疾人家庭。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按照保障標準上浮20%發給低保金。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對其本人的救助上浮比例不低于30%對生活確實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臨時救助。政府應當按規定給予護理補貼。提高對重度殘疾人的救助水平。
第二十六條相關部門要采取措施。確保城鎮殘疾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鼓勵并組織殘疾人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其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七條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家庭。并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適當補貼。相關部門應在用水、用電、取暖等方面給予補助。沼氣開發、改廁改水等方面應當對農村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應把殘疾人脫貧列入全縣扶貧開發工作總體規劃。并在項目、技術、組織實施等方面給予扶持;開展殘疾人勞動力轉移和實用技術培訓。對有勞動能力、有勞動愿望的貧困殘疾人優先納入扶貧開發工作對象;安排專項扶貧資金用于貧困殘疾人從事種養殖業、手工業和多種經營。
第二十九條農村殘疾人、殘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擔鄉、村級籌資籌勞費用。
第三十條對殘疾人家庭的有線數字電視收視維護費按不低于50%標準給予減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家庭在安裝電話、信息網絡、自來水等設施。服務收費給予適當優惠。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應減半收取安裝費。
第三十一條殘疾人搭乘本縣范圍內汽車、火車。并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必須設立殘疾人專用座。優先購票。
盲人、一級肢體殘疾人免費搭乘城市公共汽車。
第三十二條公共服務行業和對殘疾人實行優惠服務的單位(場所)應當在單位(場所)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適當位置設無障礙服務窗口。并懸掛殘疾人優先的明顯標志。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共服務性場所(政府及其部門的服務性窗口、商場、醫院、賓館、車站、公園。各類文化服務單位和大型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廣場、公共廁所以及道路、橋梁、地下通道等)必須按國家建設部、民政部和中殘聯頒布實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禁止非法占用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四條對涉及殘疾人權益的案件。法律服務機構應予優先優惠辦理。
第三十五條殘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殘疾人投靠父母、親戚。并免收相關費用。殘疾人投靠子女需要遷移戶口的公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落戶手續。
第三十六條貧困殘疾人在申辦殘疾人證時。醫院檢查符合殘疾人標準的應當免收殘疾鑒定費。
第三十七條縣內公共媒體應當無償刊登、播放反映殘疾人事業的公益公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違反本規定。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應當給予殘疾人優惠待遇而未給予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殘疾人工作機構工作人員違法失職。不履行殘疾人扶助義務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公共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殘疾人聯合會也可以向有關機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殘疾人扶助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