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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縣城區地下管網建設,提高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水平,根據《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縣城區地下管網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規范建設。
二、縣城區新建或改建街道及人行道,必須做到路面與地下管線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破挖街道和人行道建設地下管網,確需破挖街道和人行道增設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必須向城建部門申報,填寫道路破挖申請表、提供詳細管道設計路線圖(含每一條道路的長度)及人手孔設置具體位置,取得破挖許可證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涉及城管、環衛、綠化等部門的,建設單位須同上述有關部門銜接。
四、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搶修的,必須向城建部門報告,按有關規定批準后方可搶修。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城建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相關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五、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進行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現場。
六、管線埋設施工過程中,城建部門派城市道路專管員,負責對路面恢復質量的監督與驗收,建設單位須聽從專管員的意見,否則按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由城建部門要求其停工整改。
七、城建部門要把好地下管線埋設審批關;搞好施工現場勘查,核實管道設計路線圖;做好地下管線施工管理和技術指導;組織好管道埋設工程的竣工驗收。
八、建設單位在施工中對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電力、電信等管道及設施等)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要按相關部門計費標準予以補償,并恢復到原樣。
九、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證車輛正常通行和行人安全,及時轉運余土,不得造成路面污染;如遇重大慶典和檢查活動,建設單位須服從城建部門的安排和調度。
十、縣城區地下管網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嚴格按建設工程管理規范要求將竣工資料及時報送城建部門備案和存檔。
十一、凡違反以上規定的,按《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處理。
十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