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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縣委縣政府機關辦公區(含縣人大、縣政協機關辦公區,以下簡稱機關辦公區)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維護正常辦公秩序,創造良好工作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一、人員出入管理
第一條機關辦公區由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擔任執勤任務。
第二條進入機關辦公區的辦事人員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登記確認后進入。未經保衛人員允許,閑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機關辦公區。對強行進入者,保衛人員有權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條凡物業、綠化、設備維修、工程施工等臨時工作人員,由相關單位到保衛科辦理登記后方可進入,并規定其活動范圍及時間。
第四條上訪人員按照規定一律到群眾服務大廳反映問題,縣信訪局與保衛人員共同維護好機關辦公區的信訪穩定工作。
第五條攜帶公物出機關辦公區者,應持有關單位開具的證明,否則保衛人員不予放行。廢品收購人員周末在工作人員引導下方可進入機關辦公區。
二、車輛管理
第六條凡進入機關辦公區的機動車輛一律實行通行證制度。縣級領導公務用車,機關辦公區各單位公務用車,辦公區外縣直各部門單位、各鄉鎮(街道)、各企業用車,機關辦公區工作人員的私家車,統一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核實后將車輛名單交保衛科統一印制通行證。以上車輛憑通行證進出機關辦公區。
第七條其它需要進入機關辦公區的機動車輛由保衛科人員核查后,用行駛證或駕駛證換取臨時通行證。
第八條車輛通行證必須擺放在車輛擋風玻璃明顯位置,以便執勤核查。
第九條其他車輛夜間確需在機關辦公區內停放的一律由縣委辦公室批準,且停放在辦公區南部透花墻處。
第十條車輛夜間停放由保衛人員指導,盡量停放在燈光明亮、攝像頭可監控范圍內。
三、保衛人員執勤管理
第十一條白天保衛科人員應在機關辦公區大門口設立執勤崗,執勤崗輪流值班、站立執勤。執勤人員根據通行管理規定對進出車輛、人員進行管理。夜間(21:00-次日7:00)外出車輛,保衛人員要逐輛核實檢查,并對車輛、所載物品、駕乘人員登記確認,以防被盜案件的發生。
第十二條保衛人員夜間應堅持巡邏巡查,確保機關辦公區安全。
第十三條按照“誰當班、誰負責”的原則,值班期間若發生失(盜)竊等安全保衛問題,對執勤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發工資或開除處分。
四、安保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機關辦公區夜間照明設施要保持良好,及時更換、維修照明設施,對辦公區內的照明死角增加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機關辦公區的監控設備、紅外線報警設備要隨時檢查、維修,設備老化的及時更新、升級,確保監控系統最大化發揮技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