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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全面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雙基工程”的通知》(縣委辦發〔〕27號)文件精神,努力提升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整體水平,結合街道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生育全程管理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作如下規定:
1、各村(居)、管理區的主要干部負總責,根據此規定逐項抓落實。
2、實行定點引產,確定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婦保院、城關中心衛生院、縣計劃生育指導站等5家為定點引、流產單位,嚴禁非定點單位開展引、流產手術。
3、對要求實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婦女,尤其是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者),施術者應在術前查驗登記受術者的身份證、醫學診斷證明、街道計生辦出具的證明,認真填寫《人工終止中期以上妊娠手術登記表》,否則不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4、育齡婦女應如實提供孕情,自覺接受街道服務站及計生辦人員、村計生服務員等人員隨訪。
5、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已領取《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擬實行中期以上非醫學需要引產手術的經縣計生局批準,方可到指定機構引產手術。
6、對利用B超或其他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以及介紹參與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的有關人員,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者,實行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街道完善生育全程管理服務制度。對生育對象,街道計生辦人員、計生服務站人員、村計生服務員要定期進行隨訪服務,全面掌握生育對象的情況,發現有擅自引、流產、棄嬰、溺嬰、胎兒下落不明的對象,要嚴格進行逐一查處,經查屬實,則嚴格按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不再安排生育或者暫不安排生育,并從嚴、從重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全面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對再生育對象每季度進行一次孕檢,定于2月、5月、8月、11月中旬。
9、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合同規定,可安排的再生育對象,在未批準前懷孕4個月(含4個月)以上的,按夫妻雙方年收入的40%收取違約金。于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
10、各村(居)要建立完善的嬰兒出生、死亡登記報告制度,如實填寫胎兒性別。
11、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違者將嚴格予以從重處理。
12、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根據年初的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要求,通過年終考核,嚴格進行獎懲,并實行“一票否決”制度。
13、舉報獎勵制度。凡舉報非法鑒定胎兒性別,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棄嬰、溺嬰、胎兒下落不明等違法行為,經查屬實,予以舉報者每例1000元,同時,嚴格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