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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水資源管理、節約和保護,建設水生態文明城市,根據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三條 區政府對各鎮街(景區)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區水務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區國土分局、區環境保護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農林局、區審計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教育局、區統計局、區質監局、區工商局、區文體廣局等部門組成區考核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景區)辦事處是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行政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節約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各鎮街(景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六條 考核工作與我區全國水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試點工作相對應,三年為一個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期內的每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后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七條 各鎮街(景區)要按照本行政區域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合理確定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并按規定時間報送區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抄送區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在考核期內對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有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送備案。
第八條 各鎮街(景區)要在每年1月底前將本區域上年度的自查報告上報區政府,同時抄送區水務局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九條 區考核工作組對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對各鎮街(景區)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劃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十條 在考核期內,有審計機關實施的水資源費審計結果的,應作為考核評分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區水務局在每年6月底前將上年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報經區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經區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干部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各鎮街(景區)主要負責同志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區政府依據區考核工作組的評定結果,每年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鎮街(景區)予以通報表揚,對在水資源管理、節約和保護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各鎮街(景區),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后的一個月內,向區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區考核工作組。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地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區水務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