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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
以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督促有關燃煤使用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改用天然氣、電力、液化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以下簡稱“煤改氣”),有效控制燃煤污染問題,促進建成區環境空氣質量得到較大改善。
二、整治對象及范圍
整治對象:建成區范圍內使用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小鍋爐(以下簡稱“燃煤小鍋爐”)的服務業、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餐飲爐灶、茶水爐、熱水爐的燃煤使用單位。
整治范圍:城市建成區。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建成區“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順利實施,區政府成立以區政府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分管國衛復審、城市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副區長任副組長,相關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建成區“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領導組,負責“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辦公室設在區環境保護局。領導組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進展情況,安排布置階段性整治任務,協調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工作職責
相關街道辦事處是此次“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區級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職責,配合推進“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相關街道:負責組織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燃煤小鍋爐、餐飲爐灶、茶水爐、熱水爐等基本情況的調查摸底,對轄區內加工生產散煤、蜂窩煤的場所進行調查統計。加大宣傳引導,積極推廣使用天然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全面完成建成區“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
(二)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建成區“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建成區“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督促、指導、協調;在城市建成區范圍禁止新審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燃煤設施的建設項目。
(三)區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在范圍內廣泛開展“煤改氣”宣傳,不斷提高公眾對使用清潔能源在保護環境方面重要意義的認識。
(四)區目督辦:將建成區“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納入2015年度對相關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組織對“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的督查督辦。
(五)區城鄉環境綜合管理局(區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逾期未完成“煤改氣”任務的燃煤設施單位。對逾期未完成“煤改氣”任務的,依照法律程序,下達關停決定,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堅決拆除、沒收污染嚴重的燃煤設施。依法審批天然氣管網施工中地面挖掘施工許可。
(六)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督促指導建成區范圍內工業企業燃煤小鍋爐“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協調有關單位保障“煤改氣”所需的供氣;淘汰關停燃煤工業小鍋爐;城市建成區范圍禁止新審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燃煤設施的建設項目;配合發改部門制定工業企業“煤改氣”改造補助政策。
(七)區教育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做好燃煤小鍋爐和爐灶的“煤改氣”工作。
(八)區公安分局:負責建成區主要入口設卡查處運煤(包括散煤、蜂窩煤)車輛,禁止運煤車輛進城。
(九)區民政局:負責牽頭民政部門下屬企事業單位食堂的“煤改氣”工作。
(十)區財政局:配合發改部門研究制定“煤改氣”改造補助政策,并監督“煤改氣”改造補助資金的落實。
(十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建成區“煤改氣”實施過程中天然氣管網施工中的統籌協調工作;配合發改部門制定“煤改氣”改造補助政策;協調供氣單位實施燃煤小鍋爐及爐灶“煤改氣”工作的配套管網、設施安裝及供氣工作。負責辦理天然氣管網建設的相關規劃手續;城市建成區范圍禁止新審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燃煤設施的建設項目。
(十二)區發展改革局:牽頭制定“煤改氣”改造補助政策,牽頭編制新能源發展規劃,負責推廣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冷熱電三聯供,大力發展清潔能源;負責協調天然氣管網工程建設,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審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燃煤設施的建設項目;對實施期間供氣單位增容(配套)費、工程費等費用的審核。
(十三)區商務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各商業、服務行業經營性燃煤小鍋爐和爐灶的“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
(十四)區衛生計生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各醫院、衛校做好燃煤小鍋爐和爐灶的“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
(十五)區旅游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各旅游酒店、飯店等經營性燃煤小鍋爐和爐灶的“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
(十六)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綜合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煤改氣”改造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對燃氣、燃油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估,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單位處理,對“煤改氣”改造中發生的安全事故依法組織調查處理。
(十七)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各餐飲場所開展爐灶的“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
(十八)區工商局:負責牽頭督促指導農貿市場等經營性燃煤小鍋爐和爐灶的“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
(十九)區質監局:加強對鍋爐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各種燃氣鍋爐的安全運行。
(二十)區消防大隊:確認經營性業主燃氣、燃油、液化石油氣瓶設施設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建成區“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消防安全督導。
(二十一)區政府法制辦:制定出臺的有關政策合法性進行審查。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宣傳摸底階段
1.通過報刊、電視臺、廣播電臺、公告張貼欄等多種形式,對建成區“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督促燃煤小鍋爐和爐灶使用單位自覺進行“煤改氣”改造,推進城區國衛復審迎檢工作。
2.組織對本轄區內的燃煤小鍋爐、餐飲爐灶、茶水爐、熱水爐及散煤、原煤、蜂窩煤生產經營場所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建成區“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調查摸底表。
3.制定出臺“煤改氣”的公告。
(二)制定方案公告階段
1.根據公告,向燃煤小鍋爐使用單位發送限期改造通知書,責令其進行改造。
2.制定出臺“煤改氣”改造補助政策。
(三)集中整治階段
重點開展建成區學校、醫院、大型旅游酒店、飯店等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農貿市場、餐飲場所、服務業、商業使用燃煤小鍋爐、爐灶等燃煤設施的“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逾期未進行改造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予以處理,并強制拆除燃煤小鍋爐;取締關閉建成區范圍內加工生產散煤、蜂窩煤的場所;兌現完成“煤改氣”改造工作的補助政策。
六、相關要求
(一)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各街道、社區、居委會要廣泛宣傳“煤改氣”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工作要求及相關政策,引導有關業主和群眾理解、支持和參與“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引導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拆除燃煤小鍋爐或爐灶使用單位名單,同時對工作不力的單位進行曝光。
(二)嚴格控制新增燃煤設施。區發改、經信、食藥監、環保、質檢等部門要嚴格環境準入,不得審批建成區使用原(散)煤、洗選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項目,從源頭上控制新增燃煤設施。
(三)加大執法力度。對逾期未完成“煤改氣”改造整治工作或拒絕落實燃煤小鍋爐“煤改氣”改造工作的單位和未按時搬遷取締的加工生產散煤、蜂窩煤場所,組織有關部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實施查處。
(四)加強督查督辦。區“煤改氣”專項整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要會同區目督辦定期進行督查督辦,對工作遲緩,進度緩慢的單位進行及時通報,對工作推動嚴重滯后的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確保完成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