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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政策,引導和推進市區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化補償,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
二、被拆遷人對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以選擇貨幣補償為主,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三、貨幣化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積計算。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在230㎡以內的,補償金額=貨幣化補償單價×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超過230㎡的,超出部分的補償金額=被拆遷房屋重置單價×成新率×3×超出面積。
四、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合法依據,以被拆遷人持有的房屋權屬證書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合法建房手續為準。被拆遷人長期實際居住,但無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的,由拆遷項目所在區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國土、建設、規劃部門、拆遷項目所在鄉鎮(街辦)及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等進行調查。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五、貨幣化補償單價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評估規范暫按被拆遷房屋周邊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等因素作出評估。產權調換房的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采取與被拆遷房屋一致的估價時點、評估方法和技術路線作出評估。
評估時點為房屋拆遷公告之日。
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參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執行。
七、拆遷人應將初評的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單價和產權調換房的市場評估單價列入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經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后,報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八、財政部門會同國土部門牽頭負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拆遷人應按序時進度及時提供貨幣補償款,拆遷項目啟動時,拆遷人應向拆遷實施單位提供不少于總補償安置款50%的資金;項目啟動3個月內,到位資金應不低于總補償安置款的80%;拆遷結束后應及時組織核算和審計,付清全部余款。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九、被拆遷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選擇貨幣補償,其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價值部分,增加20%的補償。部分選擇產權調換房面積在被認定的230㎡以內的住宅房屋合法面積中扣除,不增加20%的補償。
十、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計算、結清被拆遷房屋貨幣化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的差價。
十一、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簽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被拆遷人所在鄉鎮(街道)審核后,報送區拆遷管理部門鑒證并網上備案。
十二、被拆遷人的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提前搬遷獎勵費等,按《關于公布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各類補助費的通知》執行。
十三、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新批準的拆遷項目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