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領導和國企領導人審計工作方案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了加強對我市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動完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審計工作在干部管理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管理監督制度,使我市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二、組織機構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東方市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三、審計對象及范圍
本實施方案主要適用于我市各鄉鎮黨政機關、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對上述人員任期期間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
四、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2.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
4.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5.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二)黨政工作部門、各鄉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2.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3.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4.對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本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2.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3.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四)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應當注意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
1.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
2.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
3.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4.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
5.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五、審計程序
(一)審計準備階段
凡需要進行任中或離任審計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委組織部和市國資辦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后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審計機關報請市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對象和要求立項,組成審計組,制定審計實施方案,提前3日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別情況,經本級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二)審計實施階段
1.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和市國資辦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經濟責任審計動員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審計公示。
2.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本級黨委、政府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同志,以及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3.審計機關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1)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2)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3)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4)其他有關資料。
4.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此外,審計機關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三)審計終結階段
審計組實施審計事項結束后,向審計機關提交報告,報告提交前,應當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要求他們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審計機關經審議,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并將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把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提交委托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審計機關申訴,由審計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審計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復核決定并以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六、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
(一)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和行業標準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三)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及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五)市審計機關向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報告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經濟責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各司其職,各盡其職,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交流情況,加強協作,把審計結果與經常性干部考察、考核結合起來,使之成為干部使用、監督、獎懲的的一個重要依據,充分發揮干部監督管理的整體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