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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縣居電站建成投產,下閘蓄水斷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精神以及有關的移民政策,結合流域航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本著切實維護人民利益,依法依規對船舶進行一次性補償,確保庫區社會和諧穩定。
二、組織領導
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由居電站建設移民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大田鄉政府和大埠鄉政府具體實施,縣移民辦、交通局、水利局和海事部門協助并做好業務指導。大田鄉政府和大埠鄉要建立組織機構,配強專職干部,明確責任,確保圓滿完成船舶補償工作。
三、船舶補償范圍
居龍灘庫區淹沒范圍內及居龍灘壩址至口境內,持有海事部門《船舶檢驗證書簿》并于年5月1日至年10月3日進行了一次以上年審的貨運、客運船舶。
四、補償標準
五、船舶補償原則:
1、無海事部門《船舶檢驗證書簿》,不論是否繳納航道管理費、證照工本費等,均不補償。
2、有海事部門《船舶檢驗證書簿》,按以下情況處置:
①年5月1日(開始實物普查日的前一年)之后無年審的不補償。
②年5月1日—年8月15日(壩址動工時間)進行了年審,年8月15日后未驗審,但船只依然在船舶補償范圍境內航運的,按標準折半補償。
③年8月15日至年10月3日(大壩截流時間)進行了一次以上年度驗審的,按標準補償。
④年10月3日以后新購置的船舶,不補償。
⑤對江渡船及其報廢后改作貨船使用的船舶,均不補償。
六、方法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年1月9日前)
通過召開各種會議,深入庫區和農戶家中調查,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進行摸底,準確核實流域船舶情況。
(二)征詢意見階段(年1月9日前)
派出征詢意見工作組深入庫區,征詢涉及的村組干部意見,召開船主代表會,走訪造船廠、海事部門,就船舶補償范圍、原則及補償標準等廣泛征詢意見,力求補償工作客觀、公正、合理。
(三)申請審核階段(年1月9日至1月15日)
1、提出申請(年1月11日之前)。根據調查的情況和庫區的實際,按照補償原則,以船只為單位,由船主提出補償申請,在規定時間內持有關證照進行核實。
2、審查核實(年1月15日之前)。
審核程序:補償申請由船主所在的村委會簽署意見,鄉政府審查,海事部門及縣交通、水利、移民等單位核實,報縣居龍灘電站建設移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審核原則:以《船舶檢驗證書》原件為憑證及船主身份證件,嚴格審查船舶的年審情況,是否符合“船舶補償原則”。
3、張榜公示(年1月15日至1月22日)。
在居龍灘電站建設移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之前,將船主提交的船舶補償申請及涉及部門審核情況進行張榜公示,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四)補償發放階段(年1月22日至2月10日)。
符合補償原則的船舶經居龍灘電站建設移民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船主與當地政府簽訂補償協議,發放一次性補償款,船舶由船主自行處置。
七、幾點要求
(一)加強宣傳。對船舶進行一次補償是堅持以人為本,依法依規辦事,涉及鄉鎮要正確宣傳,要引導船主正確對待補償標準,切實維護庫區穩定。
(二)嚴格遵照補償原則。補償原則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經過充分調查確定的,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