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區非煤礦產品稅費征繳方案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加強非煤礦山經營秩序,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管理水平,合理保護和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根據國家和上級部門關于提高非煤礦山行業本質安全程度和開展非煤礦山標準化創建工作的總體要求,進一步規范非煤礦山稅費征繳管理工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改革和強化非煤礦山行業監管工作的實際出發,將安全管理、市場管理和稅費征繳管理有機結合,改進稅費征繳方式,強化依法監管措施,優化政府服務職能,促進非煤礦山行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和原則
(一)總體目標
通過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全面有序征繳非煤礦產品稅費,確保非煤礦產品稅費不流失、應收盡收,促進非煤礦產品有序開采、有序加工、有序經銷,打造礦產業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實施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通過稅費征繳方式的改革,有效解決安全投入欠賬較多、監管力量配備不足和技術裝備短缺落后等問題,促進非煤礦山安全基礎建設,全面提升安全監管水平。
堅持依法監管的原則。通過稅費征繳方式的改革,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實施環境保護、整合礦產資源、治理安全隱患、規范稅費征繳。
堅持優化服務的原則。通過稅費征繳方式的改革,將過去實行的“定額估算、分散征繳”方式,改為“設站管理、集中征繳”,并對非煤礦山行業的安全、生產、銷售、稅費征繳實施一體化管理,將部門的單純監管轉變為服務式監管,進一步優化政府對企業的服務功效。
堅持優化財政收入結構的原則。通過稅費征繳方式的改革,進一步優化財政收入結構,提高地方財政收入比重,壯大地方政府對企業的扶持力量。
堅持“三個統一”的原則。通過稅費征繳方式的改革,進一步協調企業利益關系,疏通市場供求渠道,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均衡企業稅費負擔,規范企業經營行為,達到統一市場管理、統一稅費標準和統一票證核算的目標。
堅持資源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原則。通過稅費征繳方式的改革,進一步提高企業自覺保護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積極性,有效防止無證開采、盲目開采、違規開采行為。
三、實施對象
全區未納入集中征繳稅費的非煤礦山企業。主要礦種:石灰石、鐵礦石、硅石、石英石、高嶺土、砂石粘土、石膏等。
四、實施措施
(一)機構設置
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建并管理區非煤礦山管理站。管理站下設辦公室、安全監管股、規費征繳股、財務股、稽查隊,規費征繳先期設立10個征費站。
(二)非煤礦山管理站內設機構的職責分工
辦公室:負責站內的政務、事務、財務和后勤保障工作;
安全監管股: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以及組織、協調、指導、服務;
規費征收股:負責按照“一票制”的方式,按規定向企業發放票據;向下設的各征費站分發補差票據并對各站點進行管理,辦理結算和清繳手續;根據各企業所在位置進行分組,對未納入征費站監管的企業進行產量和銷量核算,并根據核算結果向這些企業開展征費業務。
財務股:負責非煤礦山管理站內部帳目,從上級部門領取票據以及向各業務部門分發票據。
稽查隊:負責規費稽查,以固定和流動相結合的方式負責對非煤礦產品銷售數量的核查,監督查處偷逃規費行為。
征費站:負責在各自站點按規定開展征費業務。
(三)非煤礦山管理站主要職能:一是負責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技術標準在管轄范圍內的宣傳貫徹;二是配合協調非煤礦山行業的市場管理、經營秩序整頓、采礦秩序整頓、環境污染治理、資源整合和開發利用;三是負責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四是配合有關部門對非煤礦山企業實施行政管理,為政府指導企業提供決策依據;五是協調非煤礦山企業外部關系,具體負責政府對企業的指導服務。
五、具體工作方法
非煤礦山管理站采用設站征費與核查定額征費相結合方式。
(一)將盡可能多的企業納入站點征費范圍內,因地理位置和交通因素確實無法納入站點征費范圍的由規費征收股負責,對企業進行定額征費。定額征費的方法采取企業自己申報和到企業核算相結合的方法,核準企業的產量和外銷量,然后對該企業實行定額征費。實行定額征費的企業在運輸非煤礦山產品時須隨車攜帶由區安監局出具的銷售證明書,以備查驗。區內合法非煤礦山企業要向非煤礦山管理站申領“銷售證明書”,作為礦產品運輸依據。核算的定額將根據市場情況和企業經營狀況不定期進行調整,企業需要調整的也可以向非煤礦管理站規費征收股提出申請,征費股對提出申請的企業進行重新核算后作出調整決定并上報非煤礦山管理站領導班子批準。
(二)納入征費站范圍企業的征費辦法
非煤礦山管理站對所有規費征繳項目均通過“一票制”的方式核準數量。由區財政部門統一監制或印制票據;非煤礦山管理站按照票面數量和收費標準將票據發放給符合管理要求的企業,并向各稽查分站分發補差票據;凡達不到安全生產基礎條件、未按有關規定實施環境治理、資源整合、技術改造的企業,不予發放票據,其產品不準銷售或向外拉運;達到管理要求的企業,按照實際發貨量計算,向產品購買方或使用方出具票據后,由稽查分站復磅、驗票,對復磅后發現數量不足的,由稽查分站當即予以補差。
(三)對企業交費的監管
非煤礦山管理站稽查隊對納入征費范圍的非煤礦山企業的交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對未納入征費站的定額交費企業主要是對企業的銷售發票進行核查,并在我市通往市外的主要公路上進行巡查。企業在向非煤礦山征費站申報外銷時,必須如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企業運往市以外的運輸車輛必須隨車攜帶該企業的外銷證明和銷售發票。稽查隊在對企業進行發票核查或公路巡查時,一經發現違規行為將對該企業進行銷售收入1—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停銷產品3個月,直至上報區人民政府對該企業處以責令停產的處罰,并通知公安部門停發火工品。在公路巡查中若發現無企業證明的運輸車輛,即行暫扣并對委托該車輛運輸的非煤礦山企業進行處罰。
2、對納入征費站征費的企業主要通過各征費站進行監督。企業的運輸車輛必須隨車攜帶外銷證明書。銷往市內的必須出具銷售企業的發票或相關證明,持有外銷證明書的車輛各征費站通過對運輸產品的稱量,防止企業少開多拉等行為。發現超出銷售證明書所載的噸位的,現場補齊差價后放行,非煤礦山管理站稽查隊發現跑車或偷逃規費等違規行為,除對稽查分站當班業務人員追究責任,按規定實施處罰外,還將對發貨企業酌情予以銷售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停銷產品3個月,直至上報區人民政府對該企業處以責令停產的處罰,并通知公安部門停發火工品。對不按規定接受驗票計重、不服從管理、聚眾鬧事,人為損壞監控系統、計量設備和辦公用具,或侮辱、誹謗、毆打征管人員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稽查隊將對納入征費站的企業進行核查,從源頭上監管企業的銷售行為。
3、對非煤礦山管理站工作人員的管理。非煤礦山管理站制定嚴格完善的管理制度,一經發現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將依據制度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報區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六、稅費征收部門、項目、依據及標準
(一)收取稅費部門、項目、標準
1、國家稅務局
項目: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標準:銷售收入的6%。
2、地方稅務局
項目:資源稅、所得稅、水利建設基金、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暫行條例》、《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標準:
A.資源稅:砂石:3元/立方米;磚瓦粘土:3元/立方米;硅石:3元/噸;石灰石:1元/噸;鐵礦石9.9元/噸。
B.所得稅、水利建設基金:
上述礦產品全部按銷售價格的2%計算征收所得稅;按銷售價格的0.1%計算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C.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城建稅按應納增值稅的5%計算征收;教育費附加按應納增值稅的3%計算征收;地方教育費附加按應納增值稅的1%計算征收。
D.印花稅:
銷售收入和購進金額的80%合并計算按0.03征收印花稅。
3、國土資源局
項目:礦山資源補償費。
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標準:產值的2%。
4、水務局
項目:水土流失防治費。
依據:《自治區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標準:產值的5%-10%。
5、環保局
項目:排污費。
依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
標準:每年由市環保局統一核定費用。
6、林業局
項目:育林基金。
依據:《自治區地方煤礦造林費用提取及使用管理辦法》。
標準:每噸0.1元。
7、殘聯
項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依據:《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
標準: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末在職職工總人數×1.5%-單位已安置殘疾人數)×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額(保留兩位小數)。
8、林技站
項目:草原養護費。
依據:《自治區草原養護費征收管理辦法》。
標準:每立方米2元。
(二)按礦種分類核定的境內銷售礦產品稅費征收參考標準
根據我區目前尚未納入集中征繳稅費的非煤礦山企業經營狀況,以及近期市場運營情況,對部分非煤礦產品暫定下列征收參考標準,隨著物價和政策變動將及時對征收項目和標準作出調整。
1、鐵礦石44.23元/噸。其中:國稅15元/噸、地稅11.63元/噸、資源補償費4元/噸、排污費3元/噸、水土流失防治費8元/噸、育林基金0.1元/噸、草原養護費2元/噸、殘疾人就業保障金0.5元/噸。
2、磁鐵礦料24.653元/噸。其中:國稅7.2元/噸、地稅6.453元/噸、資源補償費2.4元/噸、排污費1.5元/噸、水土流失防治費6元/噸、育林基金0.1元/噸、草原養護費0.5元/噸、殘疾人就業保障金0.5元/噸。
3、石灰石(不含石灰銷售額中的其它工廠成本)8.222元/噸。其中:國稅1.8元/噸、地稅1.822元/噸、資源補償費0.6元/噸、排污費1.5元/噸、水土流失防治費2元/噸、育林基金0.1元/噸、草原養護費0.3元/噸、殘疾人就業保障金0.1元/噸。
4、石英石12.286元/噸。其中:國稅2.4元/噸、地稅4.086元/噸、資源補償費0.8元/噸、排污費1.5元/噸、水土流失防治費3元/噸、育林資金0.1元/噸、草原養護費0.3元/噸、殘疾人就業保障金0.1元/噸。
5、高嶺土16.046元/噸。其中:國稅3.9元/噸、地稅4.746元/噸、資源補償費1.3元/噸、排污費1.5元/噸、水土流失防治費4元/噸、育林基金0.1元/噸、草原養護費0.3元/噸、殘疾人就業保障金0.2元/噸。
6、砂石粘土(含碎石料)3.826元/噸。其中:國稅0.9元/噸、地稅1.426元/噸、資源補償費0.3元/噸、排污費0.3元/噸、水土流失防治費0.4元/噸、育林基金0.1元/噸、草原養護費0.3元/噸、殘疾人就業保障金0.1元/噸。
本方案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