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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畜場、旗直及駐旗各單位:
根據市社保局《關于進一步調整提高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通知》精神,經旗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全旗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支付標準調整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城鎮職工住轉院醫保待遇
(一)城鎮職工本地定點醫院住院支付標準
全旗職工醫保本地定點醫院統籌起付線為:三級醫院首次300元,二次及以后每次為200元;二級及以下醫院首次為200元,二級及以后每次為100元。異地及轉院執行本地三級醫院起付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統籌支付限額為10萬元。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在本市定點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統一。
參保人員使用乙類藥品或因病情需要做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的檢查治療項目或使用單價在15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先由參保人員個人自付10%,其余部分按上表規定比例支付。對有限價規定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和體內置放材料按限價規定執行。
提高城鎮職工本地特殊檢查統籌報銷比例。凡在本統籌地區做CT、核磁、心臟造影等特殊檢查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體外碎石的參保病人,其統籌報銷比例由原來的70%提高到80%。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報銷達到封頂后,直接進入大額醫療保險統籌支付。進入大額醫療保險后,發生的符合醫保目錄的醫療費用和藥品費用不分甲類、乙類,剔出醫保不予報銷的費用后,在最高限價范圍內統一按本地定點醫院統籌報銷80%,轉外報銷70%。大額醫療保險的年度最高限額為10萬元,最高限額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不足5年的,每差一年減少5000元。住院床位費按醫院級別限額報銷。
(二)提高城鎮職工轉外就醫統籌報銷比例。凡批準轉外就醫,且符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三個目錄”的醫療費用,統籌報銷比例由原來的70%提高到80%;轉院病人在指定醫院作單價1000元以上的目錄內檢查項目或使用單價在15000元以上的目錄內一次性醫用材料,個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80%報銷。對有限價規定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和體內置放材料按限價規定執行。
(三)職工醫保特殊慢性病病人,轉外診治已認定的特殊慢性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仍按慢性病統籌報銷標準執行。
二、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報銷比例
(一)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參保居民在參保第一個年度內累計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以后參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最高支付限額增加5000元,但最高限額為10萬元。
(二)住轉院報銷比例和起付標準
1、參保居民在一個參保年度內首次住院,其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300元、二級及二級以下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當年二次及以上住院或大病門診的,起付標準在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的基礎上降低100元。
城市低保對象住院起付標準在相應級別標準上降低100元。
居民醫保參保人員住院起付標準每次最低不低于100元。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居民按規定比例支付。
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按照醫療機構等級和所確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補償。
二級醫院補償標準:
(1)起付線以上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部分,補償比例為65%;
(2)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部分,補償比例為70%;
(3)50000元以上的部分,補償比例為75%。
一級醫院補償標準為:在二級醫院標準上提高5%。
三級醫院補償標準為:在二級醫院標準上降低5%。
3、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經批準轉市外上級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三個目錄”范圍內的費用報銷比例統一由50%提高至60%。未經批準轉市外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4、參加市居民醫療保險,在外地居住或工作的人員,需辦理異地居住人員就醫申請手續,經批準在居住地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執行本地三級醫院補償標準。
(三)首次參保人員,仍設6個月準入期,即首次參保繳費滿6個月才能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