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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國家投資鐵路建設項目拆遷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重點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必須按項目開設唯一賬戶,禁止多頭設置或混用賬戶。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直補被拆遷戶”的管理辦法,從省→市→區(市縣)→鄉(鎮)→被拆遷戶,均由所委托銀行按照專戶管理制度,嚴格按照五方簽章的拆遷補償兌現表,將資金及時足額直接補償到被拆遷戶,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調度使用專戶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及配套工作經費由鐵路建設項目業主負責籌措安排,市鐵路建設管理機構按相關項目拆遷補償標準和國家、地方有關法規,對資金進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和審計檢查。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監督,嚴格管理,嚴禁截留、侵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發生,禁止用專項資金進行拆借、投資和捐贈、贊助,審計部門依法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專項資金
第五條專項資金直接用于鐵路建設項目所界定拆遷補償內容的摸底調查、鑒定評估、行政裁決、審計審價及按政策進行的拆遷補償、拆除代辦及安置過渡等相關費用。產權調換安置房的購置或安置點建設方案,需報經市政府審核批準,市鐵路建設管理機構按相關合同約定及工程進度分批撥付。
第六條由相關區(市、縣)鐵建部門根據項目的階段性工作量測算資金需要量,向市鐵路建設管理機構提出撥付預算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撥付資金,配套工作經費按比例一并撥付。每次申請必須詳細上報上一輪資金使用情況,市鐵路建設管理機構根據項目進展對資金使用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七條開戶銀行有責任按專項資金管理程序,對相關區(市、縣)專項資金進行監管。嚴格依據《拆遷資金撥付通知書》和《拆遷資金撥付兌現表》,按工作程序將補償費直接發放到被拆遷單位、集體或被拆遷戶。
第八條在相關手續完善的情況下,開戶銀行及拆遷工作機構應按程序及時發放補償款,做到便民、利民,手續簡便可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拖延和占用。被拆遷單位、集體以轉帳方式領取補償款,被拆遷戶原則上用存折方式領取補償款。
第九條發放補償款時,開戶銀行需審核驗明:
1.核對區(市、縣)鐵建部門提交的《拆遷資金撥付通知書》、《拆遷資金撥付兌現表》及相關附件。
2.核對被拆遷單位、集體的銀行帳號和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第十條各區(市、縣)鐵建部門按月向市鐵路建設管理機構上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財務報表,接受相關檢查和審計。對違反使用規定的,可停止撥付或收回專項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結算審計
第十一條拆遷工作結束后,區(市、縣)鐵建部門要及時提出審計申請,省、市鐵路建設管理機構應盡快組織核查審計,逐級開展資金結算,多退少補。
第四章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工作經費是指市及相關區(市、縣)鐵建部門為組織推進項目拆遷工作,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計提比例在專項資金中提取的經費。
第十三條工作經費按拆遷補償總費用的5%另行計列,供省、市和相關區(市、縣)鐵建部門及承擔拆遷安置工作的部門使用。
第十四條工作經費原則向工作量大、工作難度較高的基層部門傾斜,按省鐵建辦計提1%,市級機構統籌計提1%,項目相關區(市、縣)鐵建部門計提3%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五條工作經費實行專帳、專款、專用管理,總額控制,直接用于相關項目的公告公示、拆遷代辦及與拆遷工作相關的開支(如辦公設備、交通工具、差旅培訓、接待協調費用及相關工作人員的野外津貼、誤工補貼、誤餐補助、加班費用、表彰獎勵等)。任何單位及部門不得將工作經費挪作與項目無關的其它用途。
第十六條工作經費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按照歸口管理原則,由各級鐵建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建賬管理,并報市財政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區(市、縣)鐵建部門于每月末向市鐵路建設管理機構報送工作經費使用情況,對工作經費下達后未按計劃進度開展工作和違反使用規定的,可停止撥付或收回另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