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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政務信息報送工作,不斷提高全市政府系統信息工作質量和水平,促進信息上報和考評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市政務信息工作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報送內容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指各縣(區、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在貫徹落實省、市黨委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過程中,準確、及時地報送取得的主要經驗、成效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信息報送及管理
第三條政務信息的內容,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并注明一名執筆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第四條政務信息通過傳真及電子郵箱方式報送市政府經研室。
第五條市政府經研室應及時以《市府信息》形式選擇編發,并上報省政府《省府信息》、《信息與調研》。
第四章考核評比
第六條成立全市政務信息工作考評領導小組,由市政府秘書長任組長,常務副秘書長、分管文字的副秘書長、經研室負責人為成員,負責考評指導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政府經研室,具體負責考評工作。
第七條政務信息考核基礎分值為零分。各縣(區、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須每周報送政務信息2篇以上。按時完成報送任務的,計基礎分1分;每超報1篇計1分;每漏報一次,扣除當期基礎分。
政務信息凡被《市府信息》采用的,每篇計5分;被《市府信息(增刊)》采用的,每篇計8分;獲市領導批示的,每篇計12分;被《省府信息》采用的,每篇計15分;被《信息與調研》采用的,每篇計20分;獲省領導批示的,每篇計30分;被國務院辦公廳采用的,每篇計40分;獲國務院領導批示的,每篇計50分。同一信息獲得不同分值計分的,累計計算。
每篇信息得分為報送分與采用分之和。單位得分為各篇信息得分之和;個人得分為其參與執筆的各篇信息得分之和。
第五章表彰獎勵
第八條對全市政務信息工作先進單位,按各縣(區、市)及市政府工作部門兩個序列,分別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優秀獎5名進行獎勵;對先進個人進行一次性獎勵。
表彰獎勵具體事宜由考評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九條考評結果在全市政府辦公室系統業務工作暨信息調研工作年會上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十條設立全市政務信息工作專項資金,用于表彰獎勵、資料編印等工作,由全市政務信息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