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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工原則
本次復工仍然堅持“體現政策、確保安全、有序恢復”的原則進行,對不符合國家、省、市、縣有關政策規定和不具備復工條件的煤礦繼續停產整頓,對符合復工條件的煤礦可從10月26日起逐步恢復生產、整治和建設。其中:六證齊全且在有效期內的生產礦井,可申請恢復生產;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并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但其它證照不齊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生產礦井,可申請恢復整治;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煤礦在建項目可申請恢復建設。
二、復工驗收的標準和程序
全縣煤礦恢復生產、整治、建設驗收工作按照《特別規定》、省市政府有關政策和《鄉鎮煤礦整改標準(76條)》執行,并履行以下程序:
第一階段為申請整治驗收階段。凡參加恢復生產、整治和建設驗收的煤炭企業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鄉鎮煤管辦,由鄉鎮煤管辦同意后,報縣煤炭局。企業沒有申請,一律不準恢復正常生產、整治和建設。
第二階段為鄉鎮煤管辦審核初驗階段。鄉鎮煤管辦組織人員對照76條標準逐條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填報鄉鎮初驗登記表,并履行簽字手續,報縣煤炭局。
第三階段為縣煤炭局復驗階段。由縣煤炭局組織安監人員對煤礦井上井下安全生產條件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在驗收表上由驗收人員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部門印章,并下發有關通知書,相應恢復生產、整治、建設。
三、復工條件
煤礦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恢復生產、整治、建設:
(一)涉及自建井口問題的煤礦,允許保留以外的井口未按標準關閉的;
(二)設計規模為3萬噸/年的煤礦建設項目;
(三)沒有按照國家、省、市、縣政府有關規定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費、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的;
(四)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特殊工種人員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崗前培訓并為每位職工發放安全手冊的;
(五)未按規定核定礦井下井人數和火工品用量的,特種作業人員數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多井口出煤,通風系統不完善的;
(七)對煤礦監管監察和有關執法部門查出的問題仍未按要求整改的;
(八)沒有按規定要求參加各級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
(九)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的;
(十)未建立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的;
(十一)煤礦企業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十二)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十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清,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有非法承包、轉包行為的;
(十四)在采礦許可范圍內存在非法建設項目的;
(十五)列入本年度關閉范圍的;
(十六)未按照規定向縣政府作出安全生產“雙百日承諾”的。
四、相關要求
(一)各產煤鄉鎮要嚴格按照縣委縣政府的要求,對列入關閉范圍的礦井按期實施關閉,確保關死關實。
(二)恢復生產、整治、建設的煤礦作業人員下井前必須先由救護隊員下井進行隱患排查、有害氣體檢測和徹底清理井下爆炸物品,確認井下作業環境達到安全要求,安全監測監控運行正常,井下沒有私存爆炸物品后方可安排作業人員下井。
(三)各有關部門、各產煤鄉鎮要對煤礦的用工隊伍進行嚴格檢查,嚴禁將全部或部分煤礦掘進、開采作業和巷道整修發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不準以包代管。嚴禁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再次轉包。
(四)嚴格執行省市關于下井人數的規定。年生產能力6萬噸以下的生產礦井每班下井人數不得超過15人,6萬噸以上的生產礦井每班下井人數不得超過28人,嚴禁煤礦使用非法火工用品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對恢復整治的礦井,按照核準的整改方案監督煤礦進行整改,下井人數每班不得超過9人,嚴禁煤礦以整治名義非法生產出煤;對恢復建設的礦井要按照建設項目工程計劃,確定下井人數和火工品用量,工程項目已完工又未轉入正式生產以前的礦井不得供應火工用品,嚴禁以基建、技改名義非法組織生產。
(五)公安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管,嚴把煤礦爆炸物品審批關,嚴厲打擊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非法爆炸物品的流入。
(六)各部門、各產煤鄉鎮要按照國家、省、市、縣政府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監管、監察工作職責,煤礦企業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未認真履行監管工作職責、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將嚴格按照《特別規定》和市縣有關會議要求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