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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緊急通知》(市府字號)和《縣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有關規定精神,切實抓好我縣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秩序的根本性好轉,經縣政府研究,現就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非煤礦山必須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礦山安全意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自覺、主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采取切實有效防范措施,積極消除安全隱患,全面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
二、各非煤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一切生產經營證照。
能懸掛張貼上墻的,一律上墻;不能上墻的,在辦公室存檔備查。今后,縣、市進行安全整治工作檢查時,現場未見證照的,一律視為無證照處理。所有非煤礦山(含磚瓦廠、采砂場、采石場、鎢礦、稀土礦、螢石礦、鐵礦、膨潤土礦等)必須持有地礦部門核發的《采礦許可證》、勞動部門核發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和《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證》,以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除此之外,要采用爆炸物品作業的企業還應持有由公安及民爆物品管理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由勞動部門核發的《特殊工種人員作業證》;磚瓦廠還應持有由土管部門核發的《臨時用地土地使用證》,采砂場還應持有由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河砂準采證》。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證》須在11月15日前辦具外,其它證照均要求在10月18日前辦具。
三、各非煤礦山必須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強化安全生產責任管理。要求礦山企業法人代表及安全技術專門人員必須按照縣安委辦、縣地礦局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定期參加安全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培訓的具體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由有關部門另行通知。同時,各非煤礦山企業還應在10月18日前向有關主管部門遞交安全生產責任狀,此項工作由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四、各非煤礦山必須切實抓好礦山安全整改工作,迎接鄉鎮、縣、市的安全檢查。對整改不達標的礦山,縣非煤礦山安全整治領導小組將下令停產、停電,直至吊銷有關證照,取締企業生產經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