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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通知》(浙政發〔*〕4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全面推進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全面推行工傷保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自實施工傷保險制度以來,參保范圍逐步擴大,參保人員不斷增加,全市參保職工已超過50萬人。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單位和職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未參保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之間的糾紛已成為當前勞動爭議的主要問題之一,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全面推進工傷保險,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待遇支付風險的重要舉措,也是用人單位履行法律義務應盡的責任。各級政府和各用人單位要從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打造“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切實重視工傷保險工作,把全面推進工傷保險作為當前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二、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凡我市范圍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依法為其全部職工或雇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
切實加大工作力度,到2008年,全面完成省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確保全市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20萬人,基本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
(一)進一步加大工傷保險擴面力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須在*年底前,以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名單和按現行規定確定的基數,統一納入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并由地稅部門負責向用人單位按月征收工傷保險費。
對建筑、施工、礦山開采等高風險行業和農民工較集中的企業,應優先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今年年底前,整體參加工傷保險。
(二)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起牽頭抓總的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形成合力。加強對擴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工傷保險擴面進展情況,確保省政府下達給全市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
(三)建設、建管、安監、國土等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建筑、施工、礦山等高風險行業企業頒發許可證或者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前,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不能提供社會保險部門出具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暫停頒發相關許可證。
(四)施工企業要嚴格按規定為農民工落實工傷保險。建設、建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有關施工企業做好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參保工作。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編入工程定額,在工程總預決算中單獨列支。具體辦法由上述各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勞動保障等部門另行制訂。
(五)相關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工傷保險政策的培訓,提高企業經營者對實施工傷保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促進企業工傷保險實施工作順利推進。
(六)民政部門要結合年審年檢和日常管理,督促民間非營利組織做好工傷保險的參保工作,積極配合勞動保障、地稅等部門制訂相關政策,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七)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內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的檢查和督促,并在集體合同中明確企業保障全體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義務,監督企業切實履行。
(八)人事(編制)部門要督促各事業單位依法落實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積極配合勞動保障、地稅等部門制訂事業單位實施工傷保險的相關政策,組織開展事業單位實施工傷保險的培訓工作。積極支持工傷保險機構建設,按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充實工傷保險工作所需的經辦人員,為實施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九)財政部門要保障工作經費,積極會同勞動保障等部門制訂工傷保險的實施政策,嚴格監督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地稅部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確保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按時足額繳納。在推行“五費合征”的同時,對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采取相應政策。
(十)實行工傷保險考核和單獨統計上報制度。根據省政府下達給我市工傷保險擴面的目標任務,分解下達市區和各縣(市)任務指標,并納入市政府年度目標任務考核。從*年10月起,各縣(市)在次月10日前,按時上報上一月當地工傷保險擴面進展情況,市政府將對工傷保險擴面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工傷保險涉及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從打造“平安*”,促進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高度出發,認真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文件規定,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全面加強工傷保險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