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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加強干部管理監督工作,明確干部管理監督任務,落實管理監督措施,進一步加強對縣、鄉(鎮)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重點是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掌管人財物部門和執紀執法機關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健康成長,建設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干部隊伍,結合我縣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導思想
干部管理監督要堅持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關心愛護干部的目的出發,堅持實事求是和“懲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方針,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加大對領導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管理監督,使每個領導成員都能以黨章和黨內法規規范自己的言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切實提高領導干部思想政治素質、領導能力和執政水平,全面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
二、原則和任務
干部管理監督,必須以《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以及黨中央對領導干部的要求為依據,按照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把干部管理監督貫穿于干部培養教育、考察考核、選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主要任務:一是監督領導干部政治、學習、執行民主集中制、工作作風和廉潔自律五個方面的情況;二是監督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主要是監督選拔任用干部工作情況。
三、建立健全制度,強化管理監督
要切實建立健全領導干部管理監督機制,在認真堅持已建立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領導干部個人及家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回復組織函詢制度、縣管領導班子正職年度報告制度、請銷假制度、領導干部考察考核和民主評議等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完善以下十項制度。
1、領導干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檢查監督制度。組織部門要結合干部考察、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進行深入了解,主要看在重大問題的決策,特別是干部任免、重要建設項目的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方面是否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事,是否存在個人專斷或無人負責的現象。發現苗頭性問題,要及時提醒,督促糾正;對問題比較突出的,要及時向黨委報告,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各基層黨委(組)要建立完善以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為主要內容的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實,
2、談話制度。干部談話實行定期談話、任免談話和懲誡談話三種形式。定期談話半年一次,鄉鎮、縣級部門黨政正職按隸屬關系分別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負責談話;副職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由分管領導和各主管部門黨委(黨組)書記負責談話。任免談話在干部工作調整、職務升降、退(離)休時進行,由縣委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和組織部長或各主管部門黨委(黨組)書記負責談話。懲誡談話在干部犯錯誤受到處分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作風飄浮,工作有失誤,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不能較好地履行本崗位職責,對自己要求不嚴,在班子內鬧不團結以及在思想意識、黨性修養、道德品質、廉政建設、遵紀守法等方面群眾有反映時進行,由分管領導和組織部長或各主管部門黨委(黨組)書記負責談話。談話要針對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方式,指出存在問題,幫助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3、誡勉制度。在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考察、考核的基礎上,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告誡,限期改正,勉勵其改變作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需要實施誡勉:領導班子不團結,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由于領導者個人素質原因,致使班子軟弱無力,打不開工作局面的;不思進取,處理公務敷衍塞責,互相推諉的;個人獨斷專行,放棄集體領導,影響團結的;虛報、夸大成績,隱瞞問題的,對群眾和下級機關的批評意見置之不理的;由于工作失誤,影響投資與發展環境的;工作方法簡單、粗暴,說話隨便,形象較差的。確定誡勉對象時,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指出存在問題,提出限期改正要求。誡勉對象每月應向任免機關和其主管領導寫出思想和工作匯報。誡勉對象在誡勉期間無明顯改進,未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的,由任免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組織處理。
4、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按照縣委辦、政府辦《關于印發〈*縣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縣國有企業及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扶辦發[2000]94號)精神及補充規定,全面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把審計關口前移,變離任審計為任期內審計為主。縣委組織部要將審計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據,納入干部管理監督機制,每年列出計劃,安排一定比例的部門單位領導干部,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特別是要把管財、管物單位的領導干部,作為重點審計對象。經過審計,認為被審對象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部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并由縣委組織部提出對其降職或免職使用意見。
5、組織部門與執紀、執法部門工作聯系制度。縣委組織部要與紀檢、監察、政法、公安、法院、檢察院、審計、計生、信訪等單位建立工作聯系和通報制度,強化干部管理監督職能機關的協調配合。一是執紀執法機關要將涉及領導干部的案件查處情況及有關問題及時通報縣委組織部,包括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干部的立案通知書及有關問題的審查結論和處分決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執紀執法機關經初查初核確有問題但不構成立案,政法機關在治安管理、偵查、審判過程中發現涉及領導干部參與或影響執行公務的主要錯誤事實及調查處理情況,計生部門掌握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計生工作情況及個人有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況,審計部門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及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中涉及到領導干部的問題,信訪部門在信訪案件查辦中涉及到的領導干部問題等。二是縣委組織部在考察選拔干部時,要主動聽取執紀執法部門的意見,掌握干部遵紀守法情況。三是由縣委組織部牽頭,各執紀執法部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參加,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互通領導干部問題性信息及一個時期內出現的帶有普遍性和傾向性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領導干部管理監督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領導干部定期匯報個人思想工作制度。領導干部每半年至少向分管領導匯報一次個人學習、思想、工作、作風和遵守紀律等方面情況,對個人、家庭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匯報。既要匯報成績,也要匯報自己的缺點、不足和今后打算。
7、提拔領導干部廉政鑒定、廉政教育制度。按照《*縣提拔任用干部進行廉政鑒定工作的暫行辦法》規定,對新提拔任用干部,在上會研究組織決定前,要由紀檢、監察機關就其個人是否廉潔,抓黨風廉政建設是否有力,經過嚴格考察,提出鑒定意見。紀檢、監察機關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實事求是填寫廉政鑒定,對有反映問題的干部寫明反映的主要問題及核查情況和建議。對新提拔干部要進行廉政談話和廉政教育。
8、對反映領導干部問題調查核實制度。建立分級調查核實制度,對群眾通過信訪(電話)舉報反映領導干部的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對那些經查證問題屬實,群眾意見大,造成不良影響,但又夠不上紀律處分的領導干部,采取組織措施,區別情況分別予以免職、降職、責令辭職或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9、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要結合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實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領導干部要在一定范圍的會議上述職述廉,述職述廉的內容有四個方面:一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的情況;二是履行崗位職責情況;三是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情況;四是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并當會對領導干部廉潔狀況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測評。領導干部述職述廉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或人事檔案,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
10、領導干部監督員制度。聘請思想政治素質好,公道正派,清正廉潔,有一定的黨務工作經驗,熟悉干部工作,在科級以上領導崗位上工作過的老同志擔任監督員。監督員通過走訪座談,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列席會議等方式,對領導干部政治、學習、執行民主集中制、工作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監督員要定期向縣委匯報工作,并接受有關工作任務。
四、強化領導,明確責任,切實抓好領導干部管理監督工作
加強干部管理監督,是從嚴治黨,提高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干部健康成長、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必然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建立干部管理監督工作責任制,即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政正職,各級黨政正職對本級班子成員,領導干部對所分管部門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對所在鄉鎮或部門的干部管理監督工作負總責,班子其他成員對所分管部門和聯系單位的干部管理監督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組織部門要搞好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工作,定期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縣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齊抓共管,加大管理監督力度,把黨內監督同群眾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督結合起來,推動干部管理監督工作全面、深入、穩妥、扎實地開展,為建設開放、文明、富裕的新*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