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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科教興區”戰略,推進建設經濟強區進程,進一步做好區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以下簡稱拔尖人才)選拔管理工作,根據中央、省、市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隊伍建設的精神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級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管少、管好、管活以及動態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不受學歷、經歷、身份的限制,以對社會實際貢獻和現實政治表現為根本依據。
第三條區級拔尖人才的選拔,采取廣泛推薦,逐級遴選的方式,嚴格標準條件和選拔程序,好中選優,優中選尖。
第四條區級拔尖人才管理實行"全出競進”的辦法,每兩年選拔一屆,每一屆管理期限為四年,管理期滿,管理對象即自動終止區級拔尖人才資格,同時不再享受區級拔尖人才的有關待遇,可參加下一屆區級拔尖人才的推薦選拔。
第五條區級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以區委組織部為主,處鄉鎮、區直有關部門及拔尖人才所在單位協助管理,分工負責,抓好有關政策的落實。
第六條省、市級拔尖人才由區委、區政府直接授予區級拔尖人才榮譽稱號,享受區級拔尖人才的有關待遇。
第二章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區級拔尖人才的選拔范圍是:全區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人員〔不含黨(工)委、政府負責同志及區直部門負責同志〕;承擔或參與*區科技項目、與*區企事業單位有合作關系的,科研成果在*區轉化并取得相當社會經濟效益及通過其他形式為*區做出貢獻的駐泰單位的科研人員。
區級拔尖人才以中青年為主體,申報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貢獻特別突出者,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區級拔尖人才的基本條件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紀守法,崇尚科學,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近四年來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獲得下列科學技術獎勵之一的:
(1)獲省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獎項的前三位人員;
(2)獲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二、三等獎的前二位人員;
(3)獲市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三位人員;
(4)獲1項市科技進步二等獎的前二位人員;
(5)獲2項市科技進步三等獎的首位人員。
2、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方面有下列成績之一的:
(1)在工農業生產第一線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在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成績突出,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人員;
(2)在區以上重點工程建設、重大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中,擔任設計、施工方面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并做出貢獻的人員;
(3)對我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提出重大政策性建議,被區委、區政府采納,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人員;
(4)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或取得2項以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首位發明人,并取得較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人員。
3、被同行公認的學術帶頭人有下列成績之一的:
(1)在國內外重要學術期刊上以首位作者發表3篇以上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在市級以上出版機構出版過2部以上有較大影響專著的人員;
(2)在社會科學理論研究上有創造性成果,學術造詣深,政治方向正確,獲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前二位人員或獲得1項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項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3項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的首位人員。
4、在管理科學方面有下列成績之一的:
(1)擔任企業廠長、經理(法人代表)三年以上,在推行或創新現代化管理方面已形成完整的一套規章制度,企業管理跨入市級以上先進行列,近三年銷售收入、實現利稅、人均利稅列全區前5位,按時足額交納養老保險金,企業資產保值增值,企業精神文明工作被評為區級以上先進單位;并在市級以上報刊發表過兩篇以上經濟管理論文或在區級以上有關會議上介紹過企業管理經驗的人員;
(2)擔任教育、衛生、科研等公用事業單位領導三年以上,所領導的單位已跨入全市先進行列,被社會公認達到了市內同行業先進管理水平,其管理思想理論和經驗措施具有較高價值并已得到推廣的人員。
5、在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法律等專業方面有下列成績之一的:
(1)長期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教學成績突出,并獲國家優秀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前三位、二等獎前兩位、省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前兩位、省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首位人員;
(2)多年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績,在市內外享有較大影響的著名醫務人員;
(3)在文藝、新聞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獲常設的省以上文藝獎、新聞獎、文藝節獎等獎勵,并獲得社會公認的著名文藝、新聞工作者;
(4)培養出取得省以上比賽冠軍或打破全省記錄運動員的主教練;
(5)從事律師、公證、刑偵、審判、檢察等工作,成績突出,在市內乃至全省享有較高聲譽的人員。
6、在其他專業技術方面,被市內同行公認享有較高聲譽,做出突出成就,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人員。
第三章評審組織和程序
第九條區級拔尖人才的選拔工作,在*區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區委組織部組織實施,由區級拔尖人才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區級拔尖人才的初評工作。
第十條評審委員會由15-17人組成,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每個專業評審組不少于13人,設組長、副組長。評委中的專家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一條每次評審前重新確定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組成人員。原則上一人不得同時參加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評委與被評審者有利害關系的,要主動回避。
第十二條區級拔尖人才人選的推薦程序是:
1、公開標準條件。向社會宣傳選拔區級拔尖人才的指導思想、標準條件和方法步驟。
2、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各處鄉鎮、區直有關部門(單位),對所屬范圍內的單位推薦的人員組織遴選后,將被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向所在單位群眾公示,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上報。
3、上級審核,征求意見。對上報人選,通過一定形式聽取區級學術團體的意見。
第十三條區級拔尖人才的評審程序是:
1、初評。區委組織部負責審查整理人選材料,交各專業評審組初評。
2、組織考察。各專業評審組提交初評人選,由區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初評人選的政治表現、學術水平、工作業績和群眾威信等進行全面考察。
3、評審。評審委員會對考察人選進行綜合評審,擬定區級拔尖人才名單;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工作,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評審結果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
4、審批公示。區委組織部對評審委員會擬定的區級拔尖人才名單審核同意后,報區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區委、區政府對區級拔尖人才命名表彰,頒發榮譽證書。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實行目標管理。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內要根據自己所承擔的任務,結合實際,制定出自己管理期間的工作奮斗目標和每年的年度計劃,以及實現這些目標計劃的具體措施,認真填寫《泰安市*區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檔案表》,并且每年以書面形式向區委組織部報告一次工作、思想、生活方面的情況。
第十六條業績考核制度。區委組織部對拔尖人才進行日常跟蹤考察,每兩年對拔尖人才進行一次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工作實績及其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每年對拔尖人才進行一次工作目標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完成工作目標的發給全額津貼,對完成工作目標并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獎勵,對沒有完成工作目標的視情況減發津貼。
第十七條定期學習培訓制度。區委組織部每年適時舉辦拔尖人才理論培訓班;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間,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要安排他們參加一至兩次業務進修學習。
第十八條聯系制度,區領導、區委組織部、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負責人,通過多種形式建議與拔尖人才的聯系制度,經常交流思想,溝通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九條調整制度。區級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間工作性質發生變化的、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或調往市外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圍;區級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內犯有嚴重錯誤或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區級拔尖人才管理的,取消區級拔尖人才榮譽稱號和有關待遇。
第二十條檔案制度。建立區級拔尖人才和高級人才信息庫。由區委組織部負責對區級拔尖人才的有關情況,立卷存檔。
第五章優化環境
第二十一條對區級拔尖人才在政治上關心、愛護。
1、發揮好拔尖人才的參政、議政作用。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知識界代表,優先從拔尖人才中遴選;大力宣傳拔尖人才的先進事跡,進一步提高他們的社會政治地位。
2、培養選拔復合型拔尖人才擔任領導職務。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對適合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復合型拔尖人才要大膽提拔重用。
3、加強對拔尖人才的政治引導。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引導他們嚴格要求自己,不斷提高政治素養,樹立求實、創新、協作、獻身的良好職業道德。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培養,符合標準的要及時吸收到黨組織中來。
第二十二條為區級拔尖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1、對區級拔尖人才申報的科研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優先申報、優先審批。以區級拔尖人才為主承擔的科研課題,在人員組成和經費使用方面,應尊重拔尖人才本人的意見。
2、對區級拔尖人才高新技術成員的開發應用,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風險投資及科技開發資金方面,優先予以支持。
3、根據工作需要,為區級拔尖人才提供良好的辦公、實驗等必需的場所和設施,配備工作用微機。因公、因病用車的,所在單位要優先予以安排。
4、有關單位在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合作研究時,相關的課題要優先考慮拔尖人才。
第二十三條合理使用拔尖人才,充分發揮其作用。
1、對區級拔尖人才的工作安排,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要征求本人意見,根據其特長合理使用。
2、發揮區級拔尖人才的群體作用,組織他們對重大項目咨詢論證,深入一線開展技術指導,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3、區級拔尖人才在區內變動工作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區委組織部備案,調往區外的事先報告區委組織部。
第二十四條對區級拔尖人才在生活上關心、照顧。
1、建立區級拔尖人才專項經費。區財政按管理期內區級拔尖人才的實際人數撥付管理經費,每人每年4000元。其中,除每人每月發給津貼費200元以外,余額部分主要用于拔尖人才年度考核獎勵,政治理論培訓,參加學術技術交流,國情、省情、市情考察,健康查體等。
2、區級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內,區里每年適當安排一定時間的學習考察或休息療養、安排健康查體。
3、區級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間擔任領導職務,達到任職年齡改任非領導職務,仍繼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所在單位要將其與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安排好其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由區外調入*區工作申報區級拔尖人才的,在區外獲得的同級獎勵同等對待。
第二十六條將區級拔尖人才作為我區向國家推薦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以及推薦省、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的主要人選。
第二十七條對培養使用拔尖人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壓制、刁難區級拔尖人才的單位和個人,或弄虛作假騙取區級拔尖人才榮譽的,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區級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